教育學院政〔2018〕33號
一、做好實驗室的宁静保衛事情,是搞好實驗教學和科研事情的重要保證。實驗室必須牢固樹立“宁静第一”的觀念,加強宁静教育,重視宁静技術事情。
二、學院實驗室宁静領導小組組成:學院院長、分管教學的副院長、心理實驗室主任、兼職宁静員(實驗室治理員、教務秘書),實驗室宁静事情由學院院長、分管教學的副院長統一領導和給予督促,由實驗室主任具體抓落實,由兼職宁静員進行常規宁静檢查和落實,對不切合規定的操作或倒霉于宁静的問題,有權提出詢問。對不聽勸告或有礙宁静的實驗人員,有權停止其操作。
三、實驗室教學與治理人員應凭据《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使用與治理制度》、《實驗室學生實驗守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落實相應的宁静操作規程,確保實驗室運做的宁静。
四、各種宁静防範措施要配備齊全,定期檢查。實驗室事情人員都應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要领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必須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兩人)妥善保管。實驗室主任要嚴格把關,嚴格領用手續。危險品的使用要指定專人負責,要有可靠的宁静防範措施。實驗生成物不得隨著丟棄,要集中在指定地方,確保實驗室和人身宁静。
六、實驗室發生失火、水淹、嚴重汙染、中毒、人身傷亡以及造成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嚴重損壞等重大事故時,事情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待事故調查清楚後,對肇事者要嚴肅處理。
七、實驗結束後,事情人員在離開實驗室前必須關閉所有水管,斷開電源,熄滅火源,關好門窗,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實驗室主任應經常對實驗室的宁静情況做全面檢查,做好宁静檢查記錄。發現宁静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以便盡快接纳措施消除不宁静因素。
九、學院爲實驗室宁静事情的開展提供须要的事情經費和事情條件。
十、本制度由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PP电子學院教育學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