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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專業設置和建設治理辦法

2019年11月28日 10:02  点击:[]

教育學院政〔201827

一、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規範本科專業建設,加強對學院本科專業的治理和建設,促進學院本科教育的規模、結構、質量、效益與特色的協調發展,根據教育部、湖南省等上級文件和《PP电子學院專業設置和建設治理辦法》(院政發200548)的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業建設包罗專業增設、調整、革新及重點建設等。

二、本科專業設置與調整

第三條 學院的專業設置,應根據學校部署,主動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第四條 學院的專業設置,應有利于突出辦學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

第五條 專業設置與調整,應切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頒布)》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1999年頒布)和学校有关要求。凭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需要,结合学校和学院自身特点,从严控制,严格按划定法式治理。

第六條  設置與調整專業,其標准修業年限應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設置本科專業必須切合《PP电子學院專業設置和建設治理辦法》(院政發200548)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八條 努力探索跨系(部)、跨學科聯合申報和建設新興、邊緣、交织專業,凭据學校一級學科組織招生,在寬口徑專業內靈活設置專業偏向。

第九條 申報設置新專業的系(部)應組織相關專家對擬設專業進行論證,申請報告應由系(部)主任簽署意見。

第十條 申報設置新專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教務處提交書面申報质料,由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後報校務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設置新專業的申報法式與质料必須切合《PP电子學院專業設置和建設治理辦法》(院政發200548)的規定。

第十二條 系(部)設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外的專業,須在系(部)充实論證的基礎上,並請省內外有關專家鑒定,然後報學校教務處。

三、專業建設

第十三條 學科專業建設應主動適應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及人才市場需求、提高學校競爭力的需要爲出發點,遵循學科(專業)發展的規律,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實施重點建設、分層建設、特色建設。

第十四條 專業建設的內容包罗教學計劃、培養目標、教學文件、教學隊伍、學科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研究、教學革新、教學手段、實驗室與實習基地建設、圖書資料及教學場所等。

第十五條 專業建設要有所側重,學院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訂和調整專業建設發展規劃。要加強特色、優勢專業建設。

第十六條 系(部)要把本科專業結構調整和專業建設作爲系(部)戰略發展、學科建設及人才培養規劃的重要內容,使系(部)能結合發展目標定位進行專業建設,使專業建設落到實處。系(部)要根據自身定位,對差异類型的專業,制定和實施差异的調整與建設實施計劃。

四、本科專業的評估與治理

第十七條 學院建设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設置情況、學院發展需要,對學院擬申報增設或調整的專業以及專業建設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評議,對專業設置與建設進行指導、檢查與評估,爲學院本科專業建設提供決策、咨詢意見,定期對各系(部)的本科專業進行隨機性檢查評估。

第十八條 系(部)應根據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建設治理辦法,制定本系(部)現有專業的建設計劃及擬設專業的籌建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

第十九條 學院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對新設和已辦專業的建設情況適時進行檢查和自我評估,對于評估達不到要求的專業,將在學校指導下,視情況限期纠正、停止招生、直至撤銷專業。

第二十條 院系加強申報和建設校級、省部級特色(或重點)專業,加強與重點學科相匹配的特色與優勢專業建設,建設具有辦學特色,學科交织、融合度高、知識面寬的應用型專業。

第二十一條 學院要堅持有所爲,有所不爲的基本思路,完成專業的進一步重組和優化。

五、經費治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資助及治理參照《PP电子學院專業設置和建設治理辦法》(院政發200548)的有關規定執行,確保專業建設經費有保障、使用規範。專業建設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六、責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 系(部)應根據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和專業建設治理辦法,制定本系(部)專業建設規劃(包罗現設專業建設規劃、擬設專業籌建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專業建設實行項目責任制。院(部)的院長對專業建設負總責,另設專業建設項目責任人。專業建設項目責任人由院(部)的院長確定,對院(部)的院長負責。專業建設項目責任人原則上應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具有一定的組織治理能力。專業建設項目責任人的基本職責是:制定現有專業建設計劃,全面組織實施現有專業的建設;提出專業偏向的調整建議;制定擬設(調整)專業的籌建計劃,經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並配合院(部)的院長做好申報事情。

七、 附则

第二十五條 學院爲專業建設事情的開展提供须要的事情經費和事情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修訂和頒布之日起施行。

PP电子學院教育學院

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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