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基建維修项目结算事情的治理,提高结算治理的效率,特制定本措施:
1.基建維修科现场施工员卖力督促、收集承包单元的项目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切合《PP电子学院基建維修工程治理措施》、《PP电子学院工程审计措施》(以下称《两个措施》)的划定和《施工条约》的要求,并予以挂号。
2.基建維修科现场施工员应对结算资料中的工程量(签证单与竣工图)和质料品牌进行确认,实时签署确认意见,然后移交造价工程师和副科长。
3.副科长和造价工程师按《两个措施》和《施工条约》进行初审,须要时,有权要求承包单元和现场施工员进行澄清。审计完后交基建維修科科长。
4.基建維修科科长应对项目结算资料的收集和初审进度进行治理,并对结算资料和初审结果签署审核意见,然后交主管副处长。
5.主管副处长应凭据结算资料和基建維修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结算资料是否进行终审签署意见,然后交处长。
6.處長應對結算資料進行批示:需進入審計處審計的,批示交審計處審計;不需進入審計處審計的,批示終審意見。
7.终审后的结算资料由基建維修科卖力生存。
8.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