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革新和完善人事治理制度,深化总公司内部治理体制革新,充实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缔造性,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PP电子学院教职工聘用暂行措施》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暂行措施。
第二条 聘用事情坚持德才兼备、各展其长的原则,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知人善任。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治理,贯彻权责相符,劳酬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正式职工的聘用和治理,借调人员不再加入总公司内部岗位竞聘。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 聘用事情坚持果真聘任,公正竞争,双向选择和按事情需要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按总公司制定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及人员安置方案》进行聘用。凡被聘上岗的人员,均需签订上岗条约书。
第七条 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聘期不得凌驾退(离)休年限。
第三章条约的簽訂與解除
第八条 上岗条约由总经理、各部门经理与受聘人签订。上岗条约一式四份,一份交受聘部门,一份给受聘者,一份交总公司综合部存档,一份交学校人事处存案。
第九条 上岗条约签订后,不因聘任部门经理的变换而终止,任何一方也不得擅自变换或终止条约。确需变换的,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条 上岗条约期满后,即自行终止。凭据事情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条约。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及判刑的,条约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解除聘任条约:
1、因患病或非因事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及醫療期滿仍需住院治療的;
2、实施計劃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间的。
切合上述兩種情況的受聘人員的待遇,按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条 上岗条约的解除或终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报总公司综合部存案。
第四章解聘、辭聘、拒聘、落聘與待聘
第十四条 解聘
在聘期內,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所在部門研究,提出解聘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由總經理解聘。
1、不平從部門部署,不接受事情任務或事情不認真,有渎職行爲,經教育後仍不纠正者;
2、在聘期內嚴重失職,發生責任事故,給總公司或下屬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3、擅自離崗一個月以上者;
4、因在公司外兼職而嚴重影響本職事情或明顯侵犯總公司或下屬公司利益者;
5、嚴重違反國家执法和學校、總公司有關規定,影響很壞者;
6、被開除、勞動教養及判刑者;
7、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及格,經教育後仍不改者。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提前一个月向总公司书面申请,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告退。
第十六条 凡不接受聘任的人员属拒聘人员。
第十七条 对解聘、拒聘和总公司批准辞聘的人员,从解聘、拒聘和总公司批准辞聘的下月起停发人为,并按学校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落聘、待聘人员的治理措施按《PP电子学院教职工竞聘上岗及聘任治理实施方案》(院政发【2009】17号)执行。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与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
第二十条 受聘人在条约期内,按总公司薪资治理措施的划定享受相应岗位的人为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在条约期内,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权享受总公司划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在条约期内的病、事假及其他待遇,按国家、学校和总公司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章受聘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应按受聘岗位责任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信守聘任条约,听从所在部门的事情部署,完成划定的事情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执法和学校、总公司的各项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在受聘期间到公司外其他单元兼职,必须经聘任部门的经理同意。各部门经理到公司外兼职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 人员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内的流动
1、用人部門通過招聘、錄用等手續,在總公司內其他部門選聘人員,必須經調轉雙方部門同意,總公司批准,辦妥調轉手續、交接好所擔任的事情後方可到新部門事情。各部門不得擅自接受未辦理調轉手續的人員。由總公司聘職的人員,也需辦理相關手續。
2、擅自脫離原部門到其他部門事情的人員,停發其全部工資待遇。情節嚴重的,作曠工處理。因擅自流動發生的一切問題,由接受部門和本人負責。
3、因事情需要,總公司臨時抽調的人員,各部門及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外的流动
1、凡要求調離總公司的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臨時提出的,不予受理。
2、申請調離總公司的人員在待批與商調期間,必須繼續完成原崗位所承擔的各項事情任務,不得擅自離崗,違者做曠工處理。
3、經總公司批准調離並不再擔任總公司事情的,應在一個月內辦妥有關手續。一個月後仍未辦理手續的,總公司停發其工資並取消其享受的在編職工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公司经理离开岗位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后才气离岗。
第八章監督與調解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增强对聘任事情的监视,对聘任事情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聘任事情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由总公司综合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人事处、工會等有关单元进行调整。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条 国家如颁布新的劳感人事政策,总公司可以对本暂行措施条款做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措施未尽事宜,按总公司其他相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措施由总公司卖力解释,自发表之日起执行。
PP电子學院後勤服務總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