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財務制度是針對財務治理、財務事情制度的公司制度,訂立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执法、法規及財務制度,並結合總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在實際事情中起規範、指導作用。
第一條爲加強財務治理、規範財務事情,促進總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總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治理法規制度,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治理的基本任務和要领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宁静,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财政治理基础事情,建设健全财政治理制度,认真做好财政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事情。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治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准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産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治理部門定期進行財産清查。
(五)定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事情。
第四條財務治理是公司經營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務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治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行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凭据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薄。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爲依據,凭据規定的會計處理要领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要领前後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事情,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正当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准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差异的帳務內容接纳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设會計檔案,包罗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设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治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事情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事情全部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十二條現金的治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治理暫行條例》,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门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三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資金,出納人員必須每天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余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切合要及時查明原因。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正当的原始憑證。
第十四條銀行存款的治理,加強對銀行帳戶的保密事情,非因業務需要禁绝外泄,銀行帳戶印鑒實行分管,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禁绝簽發空頭支票,禁绝將銀行帳戶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事情,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並報財務部負責人。
第十六條應收帳款的治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並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制止形成壞帳。
第十七條其他應收款的治理:應按戶分頁記帳,嚴格個人借款審批法式,借用現金,必須用于現金結算範圍內的各種費用支付。
第十八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治理,及時核對余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第十九條牢固資産要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財務部負責牢固資産的價值核算與治理,綜合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事情,財務部應建设牢固資産明細帳。
第二十條對牢固資産和其他資産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發現短缺或盈余,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審核後,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總公司的營業收入包罗手續帳入,其他收入等。營業收入要嚴格凭据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並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公司損益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營業收入要凭据規定列入相關的收入帳戶,不得截留到帳外或作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准和審批許可權,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
的行爲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二十四條財務報表包罗合並報表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收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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