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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儀器設備治理辦法(修訂)

2012年08月06日 09:27  點擊:[]

PP电子學院儀器設備治理辦法(修訂)

院政發〔2012〕61號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牢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了增强治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凭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治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治理、分级卖力、责任到人”的原則,合理配置,充实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保管使用、维护维修、调剂调拨、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全历程的治理,有效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等事情。

第二章 儀器設備治理範圍的界定、分類

第四条 仪器设备规模的界定:

(一)能獨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儀器設備及單價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專用儀器設備應列入牢固資産範圍治理。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爲牢固資産治理。

(二)單價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及單價在200元以上800以下的專用儀器設備應列入低值儀器設備範圍治理。

(三)單價在200元下的一般器材和專用器材,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下的,均列入低值易耗品範圍治理。由使用單位建賬治理,國資處備案。

(四)一般儀器設備是指辦公和業務使用的通用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五)專用儀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罗各種儀器和機構設備、電教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六)用于儀器設備維修的部件,不論何種單價和使用期限,均不單獨立賬,依情況差异可隨機增值或列入低值物品治理。

(七)單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列入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範圍治理。

第五條儀器設備的分類:

以國家教育部編制的《高等學校牢固資産分類及編碼》(第三版)爲准,牢固資産分爲十六大類,本辦法所指的“儀器設備”通常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共九個大類。儀器設備治理部門要按此分類、編號、入賬、建卡。

第三章 治理體制、機構及職責

第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系(处室)”二级治理体制。国有资产治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履行所有权与综合治理的职能,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事情。国资处主要卖力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建账、调剂调拨、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等事情;教务处、科研处划分卖力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申报、运行治理、维护维修等事情。

第七条 校属各单元卖力本单元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治理。各单元应明确1名卖力人卖力仪器设备治理事情,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治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结合本单元情况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建好本单元的仪器设备分帐,贴好仪器设备标签,做到帐卡物相符。增强仪器设备日常治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纪录。充实利用所治理的仪器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学、科研和治理事情。

第八条 人员异动、机构异动均须凭据学校有关划定实时治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計劃、采購與驗收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教务处、科技处以及各系(部)等单元划分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设备经费、学科建设专项设备经费的计划主管单元,凭据学校生长计划,结合教学建设、学科生长与科研事情的需要,合理部署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制订采购计划,按有关法式审批后,由国资处卖力采购。

第十条 行政设备的计划:校属各单元凭据事情需要提出年度行政设备购置计划,按有关法式审批后,由国资处卖力采购。

第十一条 国资处凭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具体事情按政府采购规则和我校有关物资采购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购单元应事先做好安装调试的准备事情,实时通知厂家技术人员、设备治理人员及使用操作人员等进行安装调试,若切合要求,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由国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法式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檢查外包裝及設備的外觀狀況(包罗是否受潮、腐蝕或損傷等)。

(二)按条约和裝箱單,對品種和數量進行清點驗收。

(三)嚴格凭据条约(或說明書)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逐項核對。

(四)進口儀器設備的驗收,按商檢部門的要求實施(進口儀器設備的索賠期爲到港之日起90天)。

(五)發現問題,應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查明原因和責任,供需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形成備忘錄,便于辦理補換、賠償等手續。

(六)詳細填寫《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驗收單》或驗收報告。

第五章 建帳、使用和維護

第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元两级均应建设健全帐册制度。利用仪器设备治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建设仪器设备帐,国资处建设全校的仪器设备總帐,校属各单元建设本单元所管仪器设备分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及格后,实时建设明细帐目,其法式如下:

(一)憑《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驗收單》等相關資料到國資處辦理資産入賬手續;

(二)國資處對相關資料審核及格後,辦理儀器設備建帳、建卡手續。

第十五条 基建、维修革新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应从總造价中支解出来,单独到国资处治理建账、建卡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元要认真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应遵照执行,各单元及治理人员要强化治理,其中珍贵仪器设备须配备专人治理,具体要求按《PP电子学院珍贵仪器设备治理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各单元每年应对仪器设备进行1次清考核对。凭据国资处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核对实物,如发现差错,应实时陈诉国资处,协同治理相关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增强维护调养,定期校验和检验,发生故障时要实时组织修复,并作好详细纪录。学校每年部署一定比例的专项运维资金,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章 調劑、賠償和處置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元之间应互通有无,积极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治理等事情。校属各单元若存在积压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实时上报,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学校所属各单元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国资处和教务处审批或报批,实时治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原則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若因教学、科研等事情需要,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实时治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陈诉相关部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置惩罚。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实时治理销帐手续。若因使用人(或治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凭据学校相关措施及划定进行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破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经技术判定后,凭据《PP电子学院牢固资产处置措施》进行报损、报废处置。若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报废须妥善处置,并到相关部门治理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羁系期间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报废处置惩罚的仪器设备,应遵循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則处置。由国资处组织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政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入,集中处置。所得残值上缴校财政统一核算治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国资处卖力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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