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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质料、低值易耗品治理辦法
院政發〔2012〕62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精神,增强学校的实验教学质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治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和治理事情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单元和部门要建设健全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治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运动按计划进行。
第三条 凭据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专人卖力,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則,各使用单元自行建设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卖力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治理。
第四条 建设严格的物品治理责任制度。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接纳有专人卖力,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脱手续清楚,帐卡纪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单元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敬服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种种物品。阻挡铺张浪费,对事情认真卖力、结果显著的人员,应该表彰与奖励;对事情不卖力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範圍、分類
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的物品,包罗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牢固资产的物资。
质料:指使用後消耗掉而不能複原的物質质料。如:金屬质料、非金屬质料、燃料、試劑、化學藥品等。
低值品:指凡不夠牢固資産標准又不屬于质料範圍的用具設備,如低值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過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屬于牢固資産、质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件等。
第三章計劃與購置
第七条 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治理。各使用单元必须定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按资金来源报批权限审批购置计划,报国资处存案,按第八条划定采购。
第八条 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的實驗质料、低值易耗品,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按政府采購的要求及法式統一組織招標采購;
非集中采購:如有下列情況,經國資處同意後,各使用單位在我校確定的協議供貨商中采購:
(一)零星、急需的實驗质料、低值易耗品;
(二)專業性較強的實驗质料、低值易耗品;
(三)其他特殊情況下購置的實驗质料、低值易耗品;
(四)活性實驗质料。
第九条 采购人员购回实验质料、低值易耗品,应实时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实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置惩罚。国资处实行物品验收的羁系职能。
第四章庫存物品的治理
第十条 学校应缔造条件改善库房情况,增强对庫存物品的治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检查。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防护,其采购和提运应严遵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划定治理,注意存放宁静,防止因变质、剖析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增强集中治理,精确计量和纪录,严加守卫,注意存放宁静,学校守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剧毒物品的使用应由单元领导审批,限量发放,准确记量;剧毒品的领用、退库应有领导、保管员在场情况下进行,其使用历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视,用剩数量实时退库,对其领、用、剩、废、耗和退的数量必须详细纪录。
第十三條质料、低值易耗品的移交各單位治理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保管的物品移交辦理清楚,由校、系級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方可辦理人事變動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条 使用单元对在用物品应建设定期清查制度,以保证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治理处卖力解释。其他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处,以本措施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