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低值耐用品治理辦法
(修訂)
院政發〔2012〕58號
第一条 为增强对低值耐用品的治理和使用,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事情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牢固资产尺度又不属于耗材规模的、耐用期在1年以上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艺术、体育和文具用品等均属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采购和验收。按《PP电子学院仪器设备治理措施》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必须建设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并确定专人治理。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使用和治理。实行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各使用单元必须按设备的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杜绝违章操作。低值耐用品要妥善保管,帐物相符,使用要有纪录。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的设备及物品,使用单元必须建设严格的治理措施,确保宁静。
第六条 各单元使用治理人员发生变换时,应将借用和保管的低值耐用品治理好移交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处置。到达使用年限自然损坏又无修复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可填写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申请处置,经校、系领导审批后,由国资处按有关划定处置。
第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治理处卖力解释。其他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处,以本措施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