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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貴重儀器設備治理辦法(修訂)

2012年08月06日 09:21  點擊:[]

PP电子學院貴重儀器設備治理辦法

(修訂)

院政發〔2012〕60號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型精密、珍贵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珍贵仪器设备)是学校牢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了增强对珍贵仪器设备的治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凭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治理措施》(教高[2000] 9号)及有关划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珍贵仪器设备的规模:

(一)單價在人民幣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二)單台(件)價格不足1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幣10萬元(含)以上的成套設備;

(三)單價不足人民幣1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教育部明確規定爲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的珍贵仪器设备规模:

(一)單價在人民幣40萬元以上(含40萬元)的儀器設備。

(二)單台價格不足40萬元,但屬于成套購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幣40萬元以上(含40萬元)的成套儀器設備。

(三)單價不足人民幣40萬元,但屬于國外引進、教育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爲貴重、稀缺的儀器設備。

第四条 珍贵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治理体制,以实现珍贵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五条 国有资产治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归口治理珍贵仪器设备,主要卖力珍贵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组织验收、帐务治理等事情。教务处、科研处划分卖力教学、科研用珍贵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购置论证、审批手续的治理以及维修等事情。使用单元卖力设备的使用、日常治理和维护等事情。

第二章 珍贵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

第六条 各教学单元凭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做好对申购设备的可行性立项调研、效益预测、风险分析、本单元所具备的技术力量与使用治理能力的评估,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科研处。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论证通事后,由国资处按有关设备采购划定组织招标事情。

第九条 珍贵仪器设备到货后,申请单元应实时做好安装调试的准备事情,由供货商或厂家进行开箱、安装、调试。在厂家、供货商等未加入情况下,任何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箱,违者由其本人肩负一切结果。

第十条 珍贵仪器设备验收由国产资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技术专家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实施,严格凭据条约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核实(或检验),如实填写陈诉单(包罗测试数据、相关表格、照片或图谱等),并出具验收陈诉。

第十一条 珍贵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或验收历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数量或质量)应实时以书面的形式陈诉,便于治理商检索赔手续(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90天)。

第三章 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治理

第十二条 珍贵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使用单元二级治理体制。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治理权。各使用单元应确定专人进行治理,主管卖力人和实验室主任具体卖力本单元珍贵仪器设备使用治理和组织实施事情。

第十三条 珍贵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元必须建设技术档案,并有专人卖力纪录和生存,要制订出操作规程和治理使用措施。

第十四条 珍贵仪器设备的使用治理必须做到“五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盗,定人保管、定期调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珍贵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珍贵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运行和维修纪录,实时填写《珍贵仪器设备使用纪录本》及《珍贵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纪录本》,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各有关单元应加速建设资源共享机制,增强协作共用,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水平。

第十七条 珍贵仪器设备受到损坏,使用单元必须迅速书面陈诉教务处和国资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实时查清原因,做好纪录,并按有关划定申请拨款修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卖力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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