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学院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本基金会名称为:PP电子学院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屬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执法、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向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爲適應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與革新的需要,接受和治理社會各界的捐贈,支持學校教育公益事業,服務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须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爲人民幣 400萬元,來源于PP电子學院校友會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治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教育廳。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氐星路487號,郵編:417000。
第二章 业务规模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校友及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相助,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治理好基金會的基金,正当、宁静、高效地運作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于:
1、資助PP电子學院的教學科研。如資助實驗室建設、學科建設、學術會議、交流相助、科研項目配套和科研人員獎勵等。
2、資助PP电子學院在校學生。資助學生社團活動、科技制作、體育活動、文娛活動、參與各類比賽等。
3、資助PP电子學院在校教師。如資助論文或書籍出书、外出考察、教師培訓、外教聘用等。
4、資助PP电子學院校園建設。資助PP电子學院校園的建設與維護,包罗建築物、場館設施、门路、園林綠化、文化設施等。
5、資助PP电子學院校友會及相關事情。
6、凭据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四)接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委托,組織人員開展專項活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卖力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五)在本基金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積極捐贈或組織捐贈;
(六)關心國家教育事業的發展,熱心社會公益活動,支持PP电子學院辦學,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議事決策能力。
(七)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産的使用切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産的宁静及保值增值;
(八)廉潔奉公,辦事公正。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單位分別提名並配合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配合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配合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治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事情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享有對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時獲得獎勵的權利;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爲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事情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
(六)保證捐贈資金的正当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罗資金的募集、治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治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事情報告,檢查秘書長的事情;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事宜;
(五)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执法、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治理機關根據事情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産生法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法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执法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治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执法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事情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切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爲專職;
(三)身體康健,能堅持正常事情;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事情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法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治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治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爲或基金會財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事情,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事情,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基金會內部事情規則和治理制度,重要規則和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資金籌集、治理和使用計劃;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事情;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辦事機構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事情人員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産治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爲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正当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执法法規,切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産及其他收入受执法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産;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切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産主要用于: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于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基金會事情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三)基金會開展相關業務的须要費用;
(四)其他切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2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爲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凭据正当、宁静、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事情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法式。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切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産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會建设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设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治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治理職責。
本基金會凭据公開、公正、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治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爲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罗: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凭据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治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治理機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治理,生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事情。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治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设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正当、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事情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産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凭据《基金會治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治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治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事情報告在登記治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宣布,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産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凭据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治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治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建设清算組織,完成清算事情。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治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余財産,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治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余財産,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于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資金,捐贈給PP电子學院專項用于教育事業;其他剩余實物財産,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捐贈給PP电子學院專項用于教育事業。
無法凭据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治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通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治理機關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1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治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