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宁静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絡宁静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網絡運行宁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宁静
第四章網絡信息宁静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执法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網絡宁静,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宁静、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当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康健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宁静的監督治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宁静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治理、確保宁静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宁静人才,建设健全網絡宁静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宁静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宁静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宁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宁静政策、事情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接纳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宁静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宁静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康健文明的網絡行爲,推動傳播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接纳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宁静意識和水平,形玉成社會配合參與促進網絡宁静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相助,推動構建宁静、宁静、開放、相助的網絡空間,建设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宁静事情和相關監督治理事情。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宁静保護和監督治理事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宁静保護和監督治理職責,凭据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执法、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宁静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的强制性要求,接纳技术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保障网络宁静、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宁静输淊,防范网络违法犯罪运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凭据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宁静行爲規範,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宁静保護,提高網絡宁静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康健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爲社會提供宁静、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执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宁静,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宁静、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破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恼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産權和其他正当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康健成長的網絡産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活動,爲未成年人提供宁静、康健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宁静的行爲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正当權益。
第二章網絡宁静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國家建设和完善網絡宁静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宁静治理以及網絡産品、服務和運行宁静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宁静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宁静技術産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宁静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宁静可信的網絡産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産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宁静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絡宁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宁静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宁静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宁静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宁静治理方式,运用网络袖浖术,提升网络宁静掩护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宁静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宁静宣傳教育事情。
大衆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宁静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宁静相關教育與培訓,接纳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宁静人才,促進網絡宁静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絡運行宁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絡宁静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凭据網絡宁静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宁静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改动:
(一)制定內部宁静治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宁静負責人,落實網絡宁静保護責任;
(二)接纳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宁静行爲的技術措施;
(三)接纳监测、记錄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宁静输淊的技术措施,并凭据划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接纳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执法、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網絡産品、服務應當切合相關國家標准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産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法式;發現其網絡産品、服務存在宁静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接纳補救措施,凭据規定及時见告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産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爲其産品、服務持續提供宁静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宁静維護。
網絡産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效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执法、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网络要害设备和网络宁静专用产物应当凭据相关国家尺度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宁静认证及格或者宁静检测切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宣布网络要害设备和网络宁静专用产物目錄,并推动宁静认证和宁静检测结果互认,制止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爲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牢固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宁静、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差异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实时处置系统漏洞、盘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宁静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宁静的输淊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接纳相应的调停措施,并凭据划定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絡宁静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宁静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效、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宁静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效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宁静活動的法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宁静的活動的,不得爲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絡運營者應當爲公安機關、國家宁静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宁静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宁静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相助,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宁静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设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宁静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宁静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宁静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宁静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宁静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宁静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效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宁静、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宁静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範圍和宁静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凭据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宁静保護事情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宁静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宁静保護事情。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宁静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宁静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宁静治理機構和宁静治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宁静配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宁静教育、技術培訓和技术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执法、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宁静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宁静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應當凭据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宁静保密協議,明確宁静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凭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宁静評估;执法、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宁静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宁静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宁静保護事情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宁静保護接纳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宁静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须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宁静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宁静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组织要害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宁静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宁静输淊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宁静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宁静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宁静输淊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效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網絡信息宁静
第四十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设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小我私家信息,应当遵循正当、正当、须要的原則,果真收集、使用规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规模,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生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改动、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接纳技術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宁静,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接纳補救措施,凭据規定及時见告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接纳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絡宁静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事情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爲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要领,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网络运营者应当增强对其用户宣布的信息的治理,发现执法、行政规则禁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接纳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生存有关记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法式,不得含有执法、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宁静治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划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接纳消除等处置措施,生存有关记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四十九條网络运营者应当建设網絡信息宁静投诉、举报制度,宣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实时受理并处置惩罚有关網絡信息宁静的投诉和举报。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宁静监视治理职责,发现执法、行政规则禁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接纳消除等处置措施,生存有关记錄;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接纳技术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阻断流传。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國家建设網絡宁静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宁静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事情,凭据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宁静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宁静保護事情的部門,應當建设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宁静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凭据規定報送網絡宁静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设健全网络宁静风险评估和应急事情机制,制定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卖力要害信息基础设施宁静掩护事情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事域的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应当凭据输淊发生后的危害水平、影响规模等因素对网络宁静输淊进行分级,并划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网络宁静输淊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并凭据网络宁静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宁静風險的監測;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宁静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输淊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规模和危害水平;
(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宁静風險預警,發布制止、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发生网络宁静输淊,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宁静输淊应急预案,对网络宁静输淊进行视察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接纳技术措施和其他须要措施,消除宁静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实时向社会宣布与民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宁静监视治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宁静风险或者发生宁静输淊的,可以凭据划定的权限和法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凭据要求接纳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條因网络宁静输淊,发生突发输淊或者生产宁静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输淊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置。
第五十八條因维护国家宁静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宁静输淊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接纳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执法責任
第五十九條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宁静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給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宁静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宁静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給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宁静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給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宁静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法式的;
(二)對其産品、服務存在的宁静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接纳補救措施,或者未凭据規定及時见告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爲其産品、服務提供宁静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宁静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宁静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給予警告;拒不纠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宁静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宁静活動的法式、工具,或者爲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宁静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治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宁静治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事情;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宁静治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事情。
第六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获得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宁静審查或者宁静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産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对执法、行政规则禁止宣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接纳消除等处置措施、生存有关记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宁静治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纠正;拒不纠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凭据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执法、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接纳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宁静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执法、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爲的,依照有關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宁静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纠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宁静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事情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治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治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机构、组织、小我私家从事攻击、侵入、滋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害信息基础设施的运动,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追究执法責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小我私家接纳冻结工业或者其他须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网络,是指由盘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凭据一定的规則和法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流、处置惩罚的系统。
(二)網絡宁静,是指通過接纳须要措施,防範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幹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治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産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小我私家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錄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小我私家身份的种种信息,包罗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小我私家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宁静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执法、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軍事網絡的宁静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