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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內部保衛事情規定
2006年12月27日 23:53:24 佚名    (訪問量:)

高等學校內部保衛事情規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高等学校内部守卫事情,维护高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革新和生长事业缔造良好的情况,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守卫事情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内部守卫事情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卖力的领导治理体制。

第五条 高校内部守卫事情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视。

第二章 任务和治理制度

第六条 高校内部守卫事情的主要作务是:

1.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宁静、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守卫事情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看法、政权意识和宁静防范意识,预防和淘汰违法犯罪行为。

2. 做好动态信息事情;严防海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破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运动;实时处置种种不安宁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宁静、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

3. 落实宁静守卫责任制和宁静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偷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 调整处置惩罚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运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资助、教育。

6. 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掩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 治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感人口。

8. 加入所在地域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情。

9. 依据有关划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置惩罚。

第七条 高校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设健全下列校园秩序治理和内部守卫事情制度:

1. 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 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部位的守卫制度;

3. 防火宁静制度;

4.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治理、使用制度;

5. 秘密产物、质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和治理制度;

6. 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宁静治理制度;

7. 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果真场合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治理制度;

8. 校内聚会会议、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视察运动的治理制度;

9. 校内盘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治理制度;

10. 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宁静守卫和治理制度;

11. 宁静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调养、维修和更新等保证宁静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12. 内部守卫事情的检查、考核、赏罚制度;

13. 对师生员工进行种种宁静教育的制度;

14. 其他需要制定的守卫事情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内部守卫事情方面的职责是:

1. 贯彻国家的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并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守卫事情的部署;

2. 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守卫事情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元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元的治安守卫事情;

3. 检查各项内部守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息争决内部守卫事情中的问题,接纳的消除种种不安宁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 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守卫事情的赏罚事宜。

第九条 高校设置守卫部、处(科)。守卫部、处(科)作为党委的守卫部门和学校的职能部门,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和高校的治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宁静治理。

高校要加強對保衛幹部的教育、培訓和治理,保證業務經費,改善裝備條件,不斷改善保衛人員的事情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高校应建设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事情的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卖力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元配合做勤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事情。治安综合治理事情的服务机构可设在学校守卫处(科)。

第十一条 高校可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增强校园治安的防范事情。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高校守卫部门领导和治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元都应指定专人卖力本部门、本单元的治安守卫事情,建设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高校可吸收思想品德好、学习结果优良的学生组成学生治安服务队,也可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配合学校守卫部门增强对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科研区和校园内眷属区的治安防范。

第四章 赏罚和违纪处置惩罚

第十三条 对内部守卫事情结果突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守卫事情,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偷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治理不力,本单元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元和责任人进行处置惩罚。

第十四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团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小我私家,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宁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或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划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置惩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造成的工业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卖力赔偿或肩负医疗等有关用度;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肩负。

第十八条 对高校按本划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置惩罚,被处置惩罚者不平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高校守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校内的有关划定。对违反国家执法、规则、规章及校内有关划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教育主管部门可凭据本划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划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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