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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14年11月20日 11:21:58     (訪問量:)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执法責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运动,适用本措施。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接纳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宁静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發事件應對事情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績效評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体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增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领导和监视检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凭据执法、法規、規章、應急預案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事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所轄區域突發事件應對有關事情。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有关卖力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防汛抗旱、宁静生産、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並明確有關負責人任指揮長或者主任,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事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服务机构卖力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事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宁静生産監督治理、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事情人員,做好突發事件應對事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行政應急決策、接纳應急處置措施時,應當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宁静生産監督治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事情进行评估,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生长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对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元、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增强与相邻地域之间的区域相助,协调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事情。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有關事情。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伤亡的人员,凭据有关划定给予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四条 下列单元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

(一)采(選)礦、冶煉企業,建築施工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三)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交通、通信、廣播電視、江河水庫大壩等公共設施的經營、治理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圖書館、醫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口岸、碼頭、體育場(館)、商(市)場、影劇院、休閑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治理單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治理單位;

(六)大型群衆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七)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大中型企業;

(八)执法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凭据执法规则的划定,结合当地域本单元的实际,具体划定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法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并适时进行修订。

下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治理辦事機構備案。

第十六条 城乡计划应当切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计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已有的修建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切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權人或者治理使用單位應當接纳须要的防範措施,制定革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计划、建设应急遁迹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公示具体地址。应急遁迹场所的计划、建设可以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设或者指定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

应急遁迹、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權人或者治理使用单元应当增强维护治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的场所,其经营治理单元应当设立应急通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增强维护治理,保證其流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報警裝置,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物资的储蓄保障制度和调剂供应机制,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蓄、调拨、配送、羁系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设综合应抢救援队伍,肩负综合性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抢救援队伍做好应抢救援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宁静生産監督治理、煤炭、农业、水利、林业、领土资源、情况掩护、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设專業應抢救援隊伍;依托社會力量建设專業應抢救援隊伍的,應當與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建设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抢救援隊伍。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建设由本單位事情人員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抢救援隊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防止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調查登記和動態治理,並定期進行檢查、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常性地排查、消除突發事件隱患,及時、有效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並及時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运动。

新聞媒體應當接纳多種形式,無償開展應急知識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熏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觸電、燒傷等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培训制度。

建设應抢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抢救援隊伍專業技术的培訓;其他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應急事情人員應急治理执法、法規和宁静治理制度、宁静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凭据应急预案或者当地域本单元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應急治理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應急演練的督查指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元应当为专业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淘汰应抢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水文、气象、情况、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有關單位應當健全值班制度,在突發事件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息陈诉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派出所民警、村(居)民委员会事情人员、企业宁静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陈诉员。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報告。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患該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公民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凭据規定及時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對收集和接報的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和研判,並凭据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须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水旱、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增强偏远高风险地域紧急预警信息宣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权限和法式,实时宣布相应级此外警报,宣布有关地域进入预警期,并启动应急预案,凭据预警级别依法接纳相应措施,做好应对事情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依法接纳相应措施,抢救受灾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生长。

第三十四条 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接纳指导、劝告、建议、制定勉励政策、提供技术资助、宣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或者配合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部署,有序參加應急處置與救援事情。

公民受指派作为志愿者加入应抢救援事情期間,其在本单元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五条 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建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事情。

第三十六条 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须要时可以向单元和小我私家征用应抢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园地和其他物资。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返還在突發事件應對事情中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並凭据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条 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宣布会等方式,统一、准确、实时宣布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事情的信息,并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实时予以澄清。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地報道突發事件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卖力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灵活确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门省略有关行政法式;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应当履行讲明身份、见告事由、说明理由等法式义务。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政府主导、社会加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恢复重建事情。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複重建規劃和善後事情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的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健教育等心理干预事情,并提供执法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扶持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域和行业生长的优惠政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對恢複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凭据方便群衆、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和保险机构实时做好保险理赔事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社会果真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治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视。

第六章 执法責任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凭据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未對不切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接纳须要的防範措施、制定革新方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調查挂号、动态治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四)未凭据規定建设應抢救援隊伍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

(五)未凭据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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