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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校園宁静治理規定
2014年11月20日 11:20:32     (訪問量:)

PP电子學院校園宁静治理規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宁静稳定事情,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预防和淘汰宁静事故发生,凭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惩罚措施》、《食品卫生法》、《宁静生产法》、《消防法》等执法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指宁静包罗校园规模内的门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团体运动、康健卫生等涉及人身和工业的宁静。

第三条 学校宁静事情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分工卖力、责任追究、赏罚并重、长效治理、科学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元的党政主要卖力人是本单元的宁静事情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宁静事情者。各单元应建设和完善宁静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宁静治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宁静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宁静的执法规则和目标政策,实施宁静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宁静意识和防范能力,实时排除宁静隐患,预防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校外实施的教学科研运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校舍、园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工业损害结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宁静和公共工业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建设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服务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守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照本划定对学校宁静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卖力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赏罚。

第七条 各单元要贯彻落实国家宁静事情的执法、规则、尺度和学校校园宁静治理划定,制订有关宁静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有关宁静事情。

第八条 卖力宁静治理的单元和事情人员职责:

(一)貫徹國家宁静事情的执法、法規和標准。

(二)制訂宁静規章制度。

(三)開展宁静事情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四)開展宁静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宁静事情的經驗。

(五)其他宁静事情。

第九条 具体分工:

(一)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宁静保障體系和危機處理應急系統以及網絡、檔案資料、校車的宁静。

(二)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組織進行宁静教育、治理和社團組織活動宁静。

(三)學生處:負責學生宁静教育,學生宿舍、集體活動宁静及心理康健咨詢、輔導。

(四)保衛處:負責學生宁静教育,校園门路交通、消防、校園治安等宁静。

(五)教務處:負責教學宁静、實驗用危險品宁静治理、教學實驗設施設備等宁静。

(六)基建處:負責教學、實驗、行政和生活用建築物及其設備設施、校園门路基礎設施等宁静。並負責對在校園內施工的各類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宁静生産教育,監督施工單位建设宁静生産制度和宁静生産。

(七)後勤服務總公司:負責飲食、醫藥、學生宿舍、校園環境、園林綠化、防汛防風以及供水、供電等的宁静。

(八)其他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宁静事情。

(九)系、部、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實驗、實踐、師生的人身財産、治理使用的公共財産、集體活動等宁静。

第三章 宁静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单元应增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宁静教育。宁静教育主要内容:

(一)交通宁静教育。

(二)消防宁静教育。

(三)飲食宁静教育。

(四)防盜、防騙、防搶、防傷害教育。

(五)用電宁静教育。

(六)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宁静教育。

(七)體育運動宁静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宁静教育。

第十一条 凭据地域、情况、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宁静教育,并将宁静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种种大型运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宁静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宁静、饮食宁静、校内外运动宁静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康健教育和心理咨询事情,资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淘汰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自杀事故。

第十三条 增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元的宁静教育与治理,在协议、条约中明确有关宁静教育、治理划定、宁静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治理中一旦发现违反划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增强校园宁静文化建设,充实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宁静宣传教育运动。

第十五条 各单元宁静事情分管责任人、宁静事情治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宁静培训且考核及格。

第四章 校园门路交通宁静

第十六条 校园门路交通宁静是宁静治理事情中的重要事情。

(一)嚴格按性質劃分交通區域。做到施工區域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適當隔離。

(二)交通主幹道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

(三)機動車道要合理、適當的設置減速裝置,限制校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速度。

(四)切實改善校內的交通環境,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路燈、畫好行人斑馬線、清除遮擋司機視線的有關障礙物。

(五)嚴格進行日常治理:交通岑岭時段,一些主要路口有人現場維持交通秩序;加強車輛進出校門的治理。

(六)校園门路應保持暢通無障礙,门路施工應事先報保衛處備案,施工現場應設置隔離帶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加強门路設施日常治理,及時消除影響通行宁静的隱患。

第五章 饮食宁静

第十七条 增强饮食治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团体用餐卫生治理划定》,严防食物中毒、熏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出售、儲存等環節應切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按規定生存食品樣品以備查。嚴禁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汙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食堂事情人員應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不得聘用傳染病原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品加工經營。食品生産經營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脫離事情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六章 危险品治理

第十八条 各单元应增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治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宁静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宁静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事情。种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剧毒品必须存放专用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治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接纳,应随时挂号。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置惩罚,不得随意倾倒抛弃。

第七章 消防宁静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元应按划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宁静疏散通道流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治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运动(包罗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宁静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守卫处是学校卖力消防宁静的治理部门,卖力对学校的修建设施凭据修建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品级,确定消防宁静重点部位;针对差异情况制订防火划定和防火方案,协调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视使用单元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消防宁静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宁静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宁静

第二十一条 增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修建物的治理和监控,为师生缔造良勤学习、生活情况。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宁静划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宁静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修建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陈诉分管校领导。凡经市(区)以上建设部门判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凌驾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实时予以处置惩罚。应增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凭据宁静和卫生尺度配备,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九章 团体运动宁静

第二十四条 增强校内外团体运动的治理。组织教职工加入的种种大型运动应以宁静为原则。组织学生加入种种实习、实践运动、公益运动等种种团体运动应以宁静、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宁静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运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旅游及种种实习、实践、社会公益运动等大型校内外团体运动,应按划定报批。组织学生加入聚会会议、结社运动还应严格凭据执法、规则,报有关部门批准。教学计划外部署的学生外出运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宁静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宁静或宁静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加入实践、勤工俭学等运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宁静的原则,健全宁静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宁静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增强劳动掩护。

第二十七条 增强租用车辆治理,机动车辆应切合宁静尺度。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切合宁静划定的和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划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果真场合举办文艺演出、放映影戏录像、进行体育角逐等运动,必须凭据本划定,做好宁静守卫事情,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运动的正常进行。主办单元卖力宁静守卫事情,守卫处卖力监视。

第十章 康健与卫生宁静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事情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康健状况;对学生进行康健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情况和教学卫生条件。增强对熏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增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运动的组织事情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运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宁静掩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切合教学纲要要求,切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设學生康健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见告學生及其家長、老師,並按規定不部署其進行相關活動;對被發現因心理、精神問題而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的學生,應按規定的法式接纳相應的保護措施,在保證學生宁静的同時,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配合家長對學生進行後續的監護、治療。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生团体服用药品的有关划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事情。学校对学生常见病、熏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执法规则划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加入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映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治理

第三十三条 增强校园治安秩序的治理。守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沐日、重大运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滋扰校园治安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陈诉,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条 增强门卫治理,建设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挂号制度。未经允许,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教学、实验场所,各单元应防止种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增强学生宿舍的宁静防范事情。学生宿舍治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宿舍宁静治理措施,接纳有效措施防止宁静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工业宁静。

第三十六条 增强财政治理和牢固资产治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治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元、团体或小我私家,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园地进行种种运动(如学生社团运动、种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宁静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宁静事情责任制。层层落实宁静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单元应建设健全宁静制度,定期召开宁静事情聚会会议,检查本单元宁静事情,消除宁静隐患。凭据本划定制定宁静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建设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设完善学校宁静事情通例治理制度。各单元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事情的各个环节提出宁静要求,并对校内宁静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增强治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情况中存在的宁静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设学校宁静事情检查制度。守卫处定期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种种仪器设备宁静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宁静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增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元应定期与不定期对本单元宁静事情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学校宁静事情考核制度。每学年的事情总结应有宁静事情的内容。学校将宁静事情作为治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宁静事情结果突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实施奖励。实行宁静事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宁静责任事故的单元及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宁静事故陈诉和处置惩罚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宁静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陈诉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工业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宁静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宁的重大事件,应立即陈诉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宁静事故后,应立即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抢救中心等,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水平,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宁静事故视察和处置惩罚,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置惩罚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工业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宁静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单元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卖力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置惩罚。

第十五章 宁静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元宁静责任人,划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宁静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宁静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本規定要求建设宁静事情制度,未履行治理職責、治理不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本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校內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要求組織教學科研、實驗、實踐、實習等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治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八)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礙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由校长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划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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