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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婁底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婁人社發〔2019〕24號)
2019-11-22 17:08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黨群事情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市直有關單位,各用人單位:

根據《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湖南省2019年調整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湘人社發〔201956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經婁底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協商,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婁底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資標准

(一)我市2019年月最低工資標准檔次調整爲1220/月(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我市最低工資標准包罗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

(二)我市2019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檔次調整爲12.5/小時(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二、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的時間

我市2019年月最低工資標准、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的適用時間從2019101日開始執行。

三、執行最低工資標准的要求

(一)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条约約定,在法定事情時間或勞動条约約定的事情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设勞動条约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准,也不得將最低工資標准作爲最高工資標准。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剔除勞動者延長事情時間的所得工資,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享受的津貼,獎勵性工資,通過提供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爲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及执法、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当地區各類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治理辦法》、《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执法、法規、規章進行處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正当權益。

(四)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用人單位要加強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及我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准的宣傳,讓企業、勞動者和公衆廣爲了解。各縣(市、區)要及時在當田主要媒體上宣布最低工資標准,各用人單位要及時在本單位予以公示。

(五)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爲,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舉報和投訴電話號碼爲:07388262167,咨詢電話號碼爲:07388262031

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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