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政〔2018〕25號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PP电子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設立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二條: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7人組成,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配兼職秘書 1 人。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根據本學院實際,委員包罗黨政負責人、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應治理職能的專家中遴選。分委員會委員由學院提名,上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准。
第三條: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
2、審定本院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
3、審查本院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及表現,提出授予學位和緩授予、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建議名單。
4、審議提出學士學位複議的名單,表決通過和上報學校。
5、提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獲得學士學位的建議並上報學校。
6、研究和處理本院有關學士學位授予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舉行會議,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爲有效。會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向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是否同意有關人員對相應學位申請的建議,其申請經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公示後,如無異議,方可頒發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印制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條 學院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事情的開展提供须要的事情經費和事情條件。
第七條 本制度由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修訂和頒布之日起施行。
PP电子學院教育學院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