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通告第31號
關于國家標准《都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局部修訂的通告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尺度制订、修订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都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範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配合審查,現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爲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範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具體內容,將在近其出书的《工程建設標准化》刊物上登載。
現予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尺度控制规模,应切合表1.0.3的划定。
1.0. 3a居住区的计划结构形式可接纳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凭据计划结构形式统一部署、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计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切合都市总体计划的要求;
1.0.5.2 切合统一计划、合理结构、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都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计划用地周围的情况条件,充实利用计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门路、修建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计划;
1.0.5.4 适应居民的运动纪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治理要求,缔造宁静、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情况;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运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修建群体、空间情况多样化缔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治理及分期实施缔造条件;
1.0.5.8 充实考虑社会、经济和情况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计划设计除切合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执法、规则和强制性尺度的划定。
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都市门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门路用地(R03)居住区门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园地。
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划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部署游憩运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罗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门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
2.0.27 住宅修建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修建面积(万m2/hm2)。
2.0.29 修建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种种修建的修建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修建面积(万m2)的比值体现。
2.0.30 住宅修建净密度:住宅修建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修建密度:居住区用地内,种种修建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规模内种种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綠地應包罗:公共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门路綠地(即门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罗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收支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罗其它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修建总面积与新建的修建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取消該條)
3 用地与修建
3.0.2 居住区用地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切合下列划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花样,应切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加入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加入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4 计划结构与空间情况
4.0.1 居住区的计划结构,应综合考虑周边情况、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结构、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情况等的内在联系,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宁静防卫和物業治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运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缔造宁静、平静、方便的居住情况;
4.0.1.4(取消該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情况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计划结构和修建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情况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制止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滋扰;
4.0.2.3 精心设置修建小品,富厚及美化情况;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部署;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运动空间的情况设计,应处置惩罚好修建、门路、广场、院落、绿地和修建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运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掩护单元和历史文化掩护区掩护计划规模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计划设计必须遵循掩护计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掩护单元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掩护;在文物掩护单元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修建和构筑物,不得情况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修建的计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部署方式、群体组合、窨情况和差异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部署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修建。
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尺度应切合一定的划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切合下列划定:
(1) 老年人居住修建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尺度;
(2) 在原设计修建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尺度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尺度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尺度。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尺度确定的差异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切合下列划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
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 住宅部署,就切合下列划定:
5.0.3.1 选用情况条件优越的地段部署住宅,其部署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部署的住宅,其收支口應制止直接開向都市门路和居住區級门路;
5.0.3.3 在Ⅰ、Ⅱ、Ⅲ、Ⅳ、Ⅶ修建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 、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
侵襲;在Ⅲ、Ⅳ建築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部署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发生的地方
風對住宅建築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5.0.3.5老年人居住建築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 住宅的设计尺度,应任命现行国家尺度《住宅设计规范》的划定,宜接纳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尺度。
5.0.5 住宅层数,应切合下列划定:
5.0.5.1 凭据都市计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凌驾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域,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
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切合下列划定:
5.0.6.1 住宅修建净密度的最在值不应凌驾一定的划定。
5.0.6.2 住宅修建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凌驾一定的划定。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切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划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划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範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凭据计划结构开式和计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合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计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凭据所增人数及计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
6.0.3.5(取消)
6.0.3.6 旧区改建和都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切合当地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都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划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都市地下空间计划相结合,统筹部署。将居住区使用部门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切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划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计划结构,应切合下列划定:
6.0.4.1 凭据差异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计划结构形式,应接纳相对集中与适当疏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结构。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治理、使用和淘汰滋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部署,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运动中心;
6.0.4.3 下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计划结构和设计应考虑生长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运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修建,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切合下列划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切合表的划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接纳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罗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门路绿地,其中包罗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收支的地上或半地下修建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切合下列划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並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计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盘算措施应切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划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计划,应凭据居住区的计划结构形式、情况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接纳集中与疏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计划规模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凭据居住区差异的计划结构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运动园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切合表7.0.4-1划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此外门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接纳开敞式,以经常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离开;(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尺度的修建日照阴影线规模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运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盘算起止界应切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划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文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情况要求 ;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凭据计划用地周围的都市级公共绿地的结构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凭据居住人口规模划分到达: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凭据居住区计划结构形式统一部署、灵活使用。
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8 道 路
8.0.1 居住区的门路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凭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情况条件、都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门路系统和门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制止过境车辆的穿行,门路通而不畅,制止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种种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修建物部署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淘汰交通噪声对居民的滋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域,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都市旧城区革新,其门路系统应充实考虑原有门路特点,保留各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
8.0.1.9 (取消)
8.0.2 居住区门路可分为:居住区门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门路宽窄,应切合下列划定:
8.0.2.1 居住区门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修建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修建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域,应考虑聚集清扫门路积雪的面积,门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切合当地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
8.0.3 居住区内门路纵坡划定,应切合下列划定:
8.0.3.1 机动与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门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域的门路系统计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离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花样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门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部署须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切合当地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划定。
8.0.5 居住区内门路设置,应切合下列划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门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门路至少应有两个偏向与外围门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修建物长度凌驾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凌驾80m,当修建物长度凌驾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门路与都市门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门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都市门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门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守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门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园地;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6 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域,居住区内门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线域,居住区内的主要门路,宜接纳柔性路面;
8.0.5.7 居住区内门路边缘至修建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切合表8.0.5划定;
8.0.5.8 (取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凌驾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部署应留有须要的生长余地。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接纳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种种管线的设置,应体例管线综合计划确定,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0.0.2.1 必须与都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凭据种种管线的差异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部署。各娄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切合划定;
10.0.2.3 宜接纳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门路或与主体修建平行部署,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淘汰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淘汰交织;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修建物宁静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 动及重压。种种管线与修建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切合划定;
10.0.2.5 各中管线的埋设顺序应切合下列划定:
(1)離建築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爲:電力管線或曜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汙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爲: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汙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电信电缆在门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部署;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置惩罚: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000080(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行彎曲和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切合表中的划定。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罗须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
11.0.2 各项指标的盘算,应切合下列划定:
11.0.2.1 计划总用地规模应按下列划定确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爲都市门路、居住區(線)门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範圍劃至门路中心線或界線;(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範圍劃至雙方用地的接壤處。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划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幛修建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并划分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退却红线的用地面积,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排挤修建用地面积简直定,应按底层及上部修建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修建总修建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面积,并划分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划定确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切合本規範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门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都市门路則算到紅線;距衡宇牆腳1.5m;對其它圍牆、院牆算到牆腳;(2)门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门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爲准進行計算;(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切合本規範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0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距衡宇牆腳1.5m;(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切合本規範表的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築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並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收支口和滿足本規範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门路、都市门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 居信区用地内门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划定确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組门路及其以下各級门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门路不計入;(2)居住區(級)门路、按紅線寬度計算;(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门路用地面積;(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5)宅間小路不計入门路用地面積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划定确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门路算至外圍门路的中心線;(2)規劃用地範圍內的其它用地面積,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简直定以小型汽车为尺度当量体现,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