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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辦法》的通知

2023年03月01日 15:02  點擊:[]

湘財資〔2022〕18號

省直各單位:

爲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規範國有資産處置行爲,維護國有資産宁静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治理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辦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條 爲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規範國有資産處置行爲,維護國有資産宁静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治理條例》、《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和《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务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辦法》(湘政辦發〔2021〕59號)規定,參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包罗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省管企業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産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爲。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方式包罗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切合下列情形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事情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行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门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産權變動的;

(七)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法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複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

第六條擬處置的國有資産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正当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凭据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爲擔保物的國有資産處置,應當切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执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落實對占有、使用國有資産的治理主體責任,建设和完善國有資産內部控制治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爲,定期組織資産清查盤點,並充实利用“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信息系統”開展日常資産治理事情,及時准確反映資産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審批。

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産處置事項審核或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權限審批。

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务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事項先由省機關事務治理局負責審核。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已批複的資産處置事項需對處置方式、評估價值等內容進行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已批複的資産處置事項因故終止或未能在有效期限內完成的,應說明理由,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九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一般法式:

(一)申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産處置申請文件、資産清單等有關质料,並對申報质料的真實性、正当合規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處置事項的科學性、正当合規性、可行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以正式文件提報省財政廳。

(三)審批。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批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産處置申請。其中,土地資産等重大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處置。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資産處置事項的批複後,應當及時凭据法定法式及相關規定實施資産處置、上繳處置收入,並辦理産權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省財政廳批准的事項,應當在處置完成後將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涉及資産處置的拍賣、報廢接纳等事情,凭据政府采購等要求依法依規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五)賬務處理。處置完成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凭据行政事業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變更登記資産台賬。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外,下列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按法式審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含擬處置土地的地面附著物;

(二)衡宇(衡宇經宁静鑒定屬于危房且賬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由各主管部門審批);

(三)公務用車;

(四)單位賬面原值或批量賬面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産(所有達到使用年限、喪失使用價值或維修價值的其他國有資産正常報廢處置的由各主管部門審批)。

上述規定以外的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由各主管部門自行審批。

各主管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根據實際及時處置國有資産,一個月度內疏散處置的國有資産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彙總計算批量價值。

第十一條各主管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産處置,除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含擬處置土地的地面附著物)、公務用車處置外,均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已達使用年限並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産,由高等院校自主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结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宁静及關鍵焦点技術外,不需報各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宁静及關鍵焦点技術的科技结果轉讓,由各主管部門凭据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结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各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凭据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法式後處置國有資産,待應急事件結束後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國有資産處置事項的批複文件是國有資産處置的依據,是編制資産配置預算的重要參考。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報處置的資産信息應與“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信息系統”數據保持一致。單位要依據批複文件及時處置資産,處置完畢後應當核銷相關資産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治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置換國有資産等,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産評估,並凭据國有資産評估治理有關規定進行批准或者備案。

進行國有資産評估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正当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

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结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産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産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结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各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權限範圍內,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長期閑置等國有資産,有權先行調劑使用,促進資源整合和資産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無償劃轉和置換取得的資産,應當切合資産配置標准,與其事情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劃轉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産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八條除涉及國家宁静和秘密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實行資産處置公示制度。

                      第三章 處置方式

第一節無償劃轉

第十九條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轉讓的方式变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無償劃轉(含调剂)国有资产应当凭据以下法式治理: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元之间無償劃轉国有资产,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对国有全资企业無償劃轉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凭据本措施第二章划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無償劃轉国有资产,由省级無償劃轉给市州、县市区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行政事业单元按本措施第二章划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市州、县市区無償劃轉给省级的,由划出方凭据同级财政部门划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無償劃轉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産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衡宇所有權證、不動産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下同),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見附表,下同);

(二)接收方同類資産存量和需求情況;

(三)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産的,需提供撤銷、合並、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關质料。

第二節對外捐贈

第二十一條 對外捐贈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正当受赠人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對外捐贈应当利用本单元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産。

第二十二條 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對外捐贈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對外捐贈陈诉,包罗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组成及其数额、對外捐贈事项对本单元财政状况和业务运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關质料。

第三節轉讓

第二十三條轉讓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变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元轉讓国有资产,应当以果真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果真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纳拍卖、果真招标等果真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不适合拍卖、果真招标或经果真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轉讓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轉讓国有资产,以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存案的资产评估陈诉所确认的評估價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钱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陈诉批准或者存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五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轉讓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轉讓方案,包罗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國有資産評估報告;

(四)协议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其他相關质料。

第二十六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土地衡宇資産征收拆遷,應當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當地政府征收拆遷文件、通告;

(三)征遷雙方簽署的征拆補償意向性協議;

(四)國有資産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质料。

征收補償應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面建(構)築物,土地爲劃撥性質時,依法凭据原批准用途,按劃撥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因都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房地産開發項目等,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評估。

第四節置換

第二十七條置換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元与其他单元以牢固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流,一般不涉及钱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钱币性资产。资产置換应当切合资产配置尺度和法式,以省财政厅、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存案的资产评估陈诉所确认的評估價值作为置換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置換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雙方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雙方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置換方案,包罗双方拟用于置換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拟置換取得资产的相关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资料;

(四)置換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其他相關质料。

第五節報廢

第二十九條報廢是指凭据有关划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判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凌驾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事情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元通用设备報廢年限应当凭据现行国有资产配置尺度划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其他资产報廢年限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牢固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等折旧年限尺度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報廢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判定。衡宇、车辆、电器电子产物、危险品報廢(拆除)等处置惩罚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第三十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報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三)衡宇拆除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衡宇拆除批複文件、建設項目拆建设項文件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取代或者已经凌驾执法掩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轉讓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判定质料,或者已经凌驾执法掩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质料。

第六節損失核銷

第三十一條損失核銷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凭据有关划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産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存货、牢固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損失核銷,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國有資産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三)國有資産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四)因不行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産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衡宇拆除證明資料等;

(五)其他相關质料。

第三十三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損失核銷,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文件,國有資産價值憑證及産權證明,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二)形成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的審批文件,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执法效力的證明质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执法文書;

(四)其他相關质料。

第三十四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産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治理,對已批准核銷的資産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産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産,應當及時入賬。

                   第四章处置收入

第三十五條处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处置国有资产历程中获得的收入,包罗轉讓资产收入、置換差价收入、拆迁赔偿收入、報廢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産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後,凭据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治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土地使用权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赔偿收益,按划定上缴省级国库。

各主管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而且应淘汰報廢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元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结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治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结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结果轉化等相關事情。

第三十七條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凭据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凭据以下規定治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治理;

(二)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利用科技结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治理;

(三)利用其他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後,凭据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治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省級國庫;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治理;

(四)統籌利用貨幣資金、科技结果和其他國有資産混淆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凭据本條第(一)、(二)、(三)項的有關規定分別治理。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八條資産處置監管事情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省財政廳可根據職責分工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各主管部門應當建设國有資産處置治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省財政廳、各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事情人員資産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治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産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凭据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法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産進行處置;

(二)未凭据規定辦理國有資産處置手續,對不切合規定的申報處置质料予以審批;

(三)接纳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産;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産處置收入的;

(五)未凭据規定評估國有資産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産損失的行爲。

第四十二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産處置,凭据企業國有資産治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省以下法院、檢察院實行財物省級統一治理,其國有資産治理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省级行政事业单元钱币性资产損失核銷,凭据预算及财政治理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處置,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境外國有資産處置,凭据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授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産處置權限,制定具體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宁静和秘密的國有資産處置,應當切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治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爲准。

附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附表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表

申报单元(签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金额:万元

序號

資産名稱

資産類別

資産卡片

編號

型號規格或産權證號

衡宇土地座位位置

計量單位

數量

購置日期

資産價值

處置方式

備注

賬面原值

賬面淨值

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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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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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意見

預算(財務)治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資産治理部門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说明:1.本表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無償劃轉、捐赠、轉讓、置換、報廢(或拆除)、損失核銷等处置事项申请。

2.資産類別:(1)牢固资产包罗①衡宇及构筑物②设备③文物和陈列品④图书、档案⑤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⑥其他;(2)无形资产①土地使用权②其他;(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處置方式:(1)無償劃轉(含调拨);(2)轉讓;(3)置換;(4)報廢(含拆除);(5)損失核銷;(6)其他(可在備注中具体说明)。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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