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司〔2013〕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考試治理機構,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爲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事情,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事情的通知》(教學〔2013〕12號),我司制定了《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以下簡稱《簡章》),現印發你們,請各招生單位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招生簡章。
附件: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2013年8月28日
抄送:教育部考試中心、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附件:
2014年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爲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治理等事情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治理事情、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願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康健狀況切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必須切合下列學曆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曆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人員(自考本科生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曆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切合招生單位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曆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曆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二)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報名參加执法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下列條件:
(1)切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爲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爲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2.報名參加执法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下列條件:
(1)切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爲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爲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3.報名參加工商治理碩士、公共治理碩士、旅遊治理碩士、工程治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治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治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下列條件:
(1)切合(一)中第1、2、3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事情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曆後,有5年或5年以上事情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事情經驗的人員。
4.報名參加除执法碩士(非法學)、执法碩士(法學)、工商治理碩士、公共治理碩士、旅遊治理碩士、工程治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治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治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三)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的人員,須切合下列條件:
1.切合(一)中第1、2、3各項的要求。
2.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曆後連續事情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爲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事情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學術型專業和專業學位中的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都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置單獨考試。
(四)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结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事情资格的高等学校,可以按划定数量和措施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结业生免初试,直接申请加入相关招生单元的复试。推荐和接收措施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元凭据教育部的有关划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罗“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划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内进行網上報名并到报考点治理现场确认手续,且不得再加入全国统考。截止2013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元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接收推免生单元应实时为推免生治理相关接收手续。
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報名
报名包罗網上報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结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治理網上報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及工商治理、公共治理、旅游治理和工程治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应选择招生单元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治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治理網上報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事情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治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治理網上報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網上報名。报考2014年硕士研究生一律接纳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技术服务事情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卖力。
1.網上報名时间:
2013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
網上預報名時間:
2013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每天9:00-22:00。
2.報名流程:
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治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元的网上通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结果由考生本人肩负。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注意事項:
(1)考生考前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宣布考生進入複試基天职數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並根據自己的成績再填報調劑志願。
(2)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质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確填寫個人信息,對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規、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招生單位將凭据《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2014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事情治理規定(暫行)》進行處理。
(4)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曆(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並在考生提交報名信息三天內反饋校驗結果。考生可隨時上網检察學曆(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曆(學籍)信息。
未通過學曆(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曆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在現場確認時將認證報告交報考點核驗。
(5)國家凭据一區、二區確定考生參加複試基天职數要求,一區包罗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河北、山西、遼甯、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重慶、四川、陝西等21省(市);二區包罗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甯夏、新疆等10省(區)。
(6)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元且结业后在国务院宣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1)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结业生;或者事情单元在国务院宣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元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划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網上報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域。
(7)“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爲准。
(8)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否則,將取消推免生資格,列爲統考生。
(9)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凭据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系。
(二)現場確認。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均須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並繳費和收罗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1.現場確認時間:
201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補辦。
2.現場確認法式:
(1)考生到報考點指定的地方進行現場確認。
(2)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结业生持学生证)和網上報名编号,由报考点事情人员进行核对。报考点事情人员发现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认可的大学本科结业证书方可治理網上報名现场确认手续。
未通過網上學曆(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現場確認時應提供學曆(學籍)認證報告。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網上報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结果由其自行肩负。
(3)考生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4)考生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收罗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四、報考資格審查
招生單位對考生網上填報的報名信息進行全面審查,並重點核查考生填報的學曆(學籍)信息,切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准予考試。
未通過網上學曆(學籍)校驗的考生,招生單位應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後,再准予考試。
招生單位在審查考生資格時,如發現僞造證件應通知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五、初試
(一)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6日,考生可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下載打印《准考證》。《准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
(二)考生憑下載打印的《准考證》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
(三)初試日期和時間。2014年1月4日至1月5日(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月6日進行)。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爲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6日,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四)初試科目。
1月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治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4日下午 外国语
1月5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5日下午 业务课二
1月6日 考试时间凌驾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爲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爲筆試。
(五)考試大綱及命題。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爲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曆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全國聯考科目爲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治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曆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事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
(六)考生須到報考點指定的考場考試。
考生入場時須接受考試宁静檢查。考生在每科考試開考15分鍾後不得入場。初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鍾,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治理機構規定,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四周停留或交談。
(七)考生初試成績由考生報考的招生單位負責通知。
六、複試
(一)招生單位要對所有擬錄取考生進行複試,如有须要,可再次複試。複試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二)招生單位在複試前對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曆證書、學生證等報名质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切合規定者,不予複試。
對考生的學曆(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報告。
(三)複試時間、地點、內容範圍、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複試辦法和法式由招生單位宣布。全部複試事情一般應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
(四)對以同等學力身份(以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爲准)報考的考生,複試時,應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幹課程。加試方式爲筆試。報考执法(非法學)、工商治理、公共治理、工程治理、旅遊治理專業學位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不加試。
(五)工商治理、公共治理、旅遊治理、工程治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成績。
(六)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成績。
(七)少數民族地區僅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宣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區域。考生網報時應如實填寫民族身份,現場確認後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確定《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招生單位根據“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結合本單位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考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經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學等自劃線高校(名單見附2)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單位凭据一定比例進行差額複試。複試比例一般凭据招生計劃的120%左右掌握,生源富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複試比例。進行初試科目革新的學科專業複試差額比例可適當擴大,具體比例由招生單位自定。
七、調劑
報考學術型和報考專業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後,視第一志願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事情的具體要求和法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並宣布。屆時,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填寫報考調劑志願。
八、體檢
考生体检事情由招生单元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元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事情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凭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划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元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元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九、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複試)並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康健狀況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考試誠信狀況作爲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者,招生單位不予錄取。
碩士生錄取類別分爲非定向就業和定向就業兩種。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爲回原單位的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条约。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新生報到後,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康健狀況等全面複查,發現有不切合標准者凭据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新生複查期間的舉報情況、調查情況、處理情況須在全校範圍內公開。
被錄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學資格,須在錄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以參加事情1至2年,再入學學習。
十、違規處理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凭据《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爲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其他
(一)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回定向單位就業。非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時接纳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招生單位及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二)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産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被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三)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附:1.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
2.進行自主確定複試分數線革新試點的高校名單
附1:
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区市、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
临夏回族自治州 甘肃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黎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縣(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
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麻阳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龙胜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省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马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县 贵州省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贵州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宁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省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东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甘肃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甘肃省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肃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相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注:如有變化,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宣布的爲准。
附2:
進行自主確定複試分數線革新試點的高校名單(34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