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支部事情條例(試行)》

2025年02月17日 21:39  点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支部事情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事情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治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衆、宣傳群衆、凝聚群衆、服務群衆的職責。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焦点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支部建設,要求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個支部、每名黨員,推動全黨形成大抓基層、大抓支部的良好態勢,取得明顯成效。當前,推進偉大鬥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必須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把黨支部建設放在越发突出的位置,加強黨支部標准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黨章要求,既弘揚“支部建在連上”的光榮傳統,又體現基層創造的新做法新經驗,對黨支部事情作出全面規範,是新時代黨支部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效,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黨建事情成效的基本尺度,接纳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宽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事情、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事。要增强监视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增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划定获得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産黨支部事情條例(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庆幸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效,充实发挥党支部战斗碉堡作用,牢固党恒久执政的组织基础,凭据《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事情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下层组织中的战斗碉堡,是党的全部事情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治理党员、监视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事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焦点、全黨的焦点职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衆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衆聽黨話、跟黨走,成爲黨員、群衆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职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实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元、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队伍连(中)队以及其他下层单元,通常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建设党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事情全笼罩。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相助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切合條件的,應當建设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凭据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治理的原則,建设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爲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事情項目等,切合條件的,應當建设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事情地或者居住地相對牢固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建设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建设,一般由下层单元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元下层党委召开聚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凌驾1个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複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事情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建设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元、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切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实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设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治理、监视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生长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准其建设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後,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实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群衆,努力完成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执法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事情和意識形態事情。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治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治理。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治理事情。依規穩妥處置不及格黨員。

(四)密切聯系群衆,向群衆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群衆對黨員、黨的事情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衆訴求,維護群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衆的思想政治事情,凝聚廣大群衆的智慧和力量。領導当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事情。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经常性的生长党员事情,把政治尺度放在首位,严格法式、严肃纪律,生长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養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事情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衆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事情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群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爲作鬥爭。

(八)凭据規定,向黨員、群衆通報黨的事情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条 差异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划分肩负各自差异的重点任务:

(一)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事情,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事情,組織帶領農民群衆發展集體經濟,走配合富足门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群衆,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社區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事情,圍繞鞏固黨在都市執政基礎、增進群衆福祉開展事情,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資源,服務社區群衆、維護和諧穩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圍繞企業生産經營開展事情,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服務革新發展、凝聚職工群衆、建設企業文化,創造一流業績。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职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基本,落實立德樹人基础任務,保證教學科研治理各項任務完成。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执法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衆,依法維護各方正当權益,建設企業先進文化,促進企業康健發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衆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革新發展正確偏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事情,發揮對黨員的教育、治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事情。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实發揮作用。對組織關系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

(十)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第四章 事情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加入,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事情報告;凭据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事情,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实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爲通過。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事情的领导机构。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事情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事情地、居住地比力疏散的党支部,凭据便于组织开展运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发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事情要求,完成黨支部部署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聚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加入聚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定期加入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聚会会议。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爲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事情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事情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熏染力。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爲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牢固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願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後,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部署在第四季度,也可以凭据事情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聚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偏向;會後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及格党员尺度、对照入党誓词,联系小我私家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凭据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法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範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並進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流意见、资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康健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美意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事情。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凌驾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须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须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下层单元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産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须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设健全黨支部定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幹部治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准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事情,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陈诉事情。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事情。黨支部其他委員凭据職責分工開展事情。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事情,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事情本事,敢于继续、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差异领域实际,突出政治尺度,凭据组织法式,接纳多种方式,选拔切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複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事情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幹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事情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幹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事情,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事情、爲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切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法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事情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治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幹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增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養,建设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部署,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事情。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事情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元人员。

培養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彰。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视,增强相互监视。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爲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条 建设连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事情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实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滋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实时严肃处置惩罚。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增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事情。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设黨支部事情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息争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增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增强党支部尺度化、规范化建设。下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增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幹部日常表現,幹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治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事情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羁系事情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下层黨建事情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事情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泛起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凭据划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事情提供须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酬金待遇,并凭据当地经济生长水平建设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事情经费支持。增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下层党组织运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实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运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效。

縣級以上黨委治理的黨費每年應當凭据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下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凭据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划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划定与本条例纷歧致的,凭据本条例执行。

來源:共産黨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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