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2025年02月18日 21:30  点击:[]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增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法规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治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爲,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执法法規爲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差异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凭据規定法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条 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置惩罚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少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法规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己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凭据情节严重的水平,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一个职务,必须取消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划定作出相应处置惩罚。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依照划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置惩罚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置惩罚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動交接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事情,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执法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爲,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置惩罚,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置惩罚。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罗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纷歧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對于經濟方面配合違紀的,凭据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凭据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配合違紀的爲首者,情節嚴重的,凭据配合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凭据其在配合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团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置惩罚;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据各自在团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凭据划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惩罚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党员违反国家执法规则,违反企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産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置惩罚: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凭据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置惩罚。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事情或者參與決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罗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接,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對于違紀行爲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凭据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爲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事情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换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取消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治理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元,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陈诉。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平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但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异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果真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本原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革新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诋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破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小我私家势力等非组织运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当地域、本部门、本单元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标,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纷歧,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流传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陈诉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反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质料的;

(三)容隐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爲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增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加入利用宗教搞煽动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反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遁迹,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视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陈诉、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部署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改动、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执法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事情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质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凭据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爲,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爲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違反有關規定法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爲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阻挡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事情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事情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物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物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治理和服务工具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团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部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産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羁系、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産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小我私家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团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爲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治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治理划定,超尺度、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聚会会议运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標准、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衆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的;

(三)克扣群衆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的;

(四)在治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衆事務時刁難群衆、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衆利益行爲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爲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预干与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运动、为黑恶势力充当“掩护伞”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對涉及群衆生産、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爲、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切合政策的群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诿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衆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衆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爲、亂作爲等損害群衆利益行爲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团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情中不卖力任或者疏于治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外貌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事情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事情中有其他形式主義、权要主義行爲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凭据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执法法規的行爲,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凭据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凭据幹部治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治理和監管事情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負責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陈诉事情时对应当陈诉的事项不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事情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事情時縱容、唆使、体现、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幹預和加入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加入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加入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加入經濟糾紛的;

(五)幹預和加入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探询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加入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换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域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域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果真场合有不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划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爲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爲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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