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29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碩士研究生學籍治理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硕士研究生學籍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PP电子學院硕士研究生學籍治理措施
PP电子學院
2017年8月30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發
PP电子學院硕士研究生學籍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为维护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學习权益,规范學生學籍治理,培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生长的社会主义及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划定》(教育部令第41號)、《湖南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费治理措施》、《PP电子學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學治理的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學校研究生教育坚持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尺度”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文与科技结合、创新与实践结合、产學研用相结合”的办學理念,坚持“校企(行)協同、雙導多師、項目承載、多崗實踐”的人才培養模式,强化职业导向,注重联合培養,创新教學方式,突出实践教學,培養服务现代农业生长和农村建设的高条理、应用型、切合型人才。
第三條學校凭据特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严格凭据农业硕士专业學位研究生“三双、四模块、七學段”的人才培養模式开展培養。“三双”,即建设學校与联合培養的行业企业为配合培養主体的联合培養机制,接纳理论教學与实践教學交替進行的教學组织形式;“四模塊”,即以職業需求爲導向、注重人文與科技相結合的公共課、領域主幹課、專業技术課、專業拓展課的課程體系;“七學段制”,即为切合农业生产季节特点,突出应用能力培養,建设七學段制,第一、四、六、七阶段为认知实践、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完成阶段,第二、三、五阶段为理论课课程學习阶段,二者分段交织進行。
第四條本措施适用于具有PP电子學院入學资格或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籍治理。
第二章 入學与注册
第五條凭据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及入學須知要求的质料,按學校規定的入學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定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學校研究生處提出請假申請,請假時間一般不能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行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定向培養研究生新生报到时,须提交定向协议书;研究生须按學校有关划定治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报到治理入學手续。
第七條學校研究生處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开端審查,審查及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质料,與本人實際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切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入學資格2年。
(二)新生自主創業(憑工商部門頒發的公司注冊批文和場地證明等),保留入學資格2年。
(三)因身心康健原因,经學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學习的,且短期治疗可到达學校入學体检尺度者,由學生本人申请,导师和相应培養领域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保留入學资格2年。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由新生申請,學校審批同意後保留入學資格最多不超過2年。
第九條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切合體檢要求,經研究生處複查及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行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爲,情節嚴重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新生被取消入學資格後,原爲應屆畢業生的,退回原學校;原爲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其他人員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條學生入學後,學校研究生處在3個月內凭据國家招生規定組織複查,從系統內導出學生基本信息,打印後交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再由研究生處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要求和學校相關規定對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後的學生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複查及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及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複查內容主要包罗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法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康健狀況是否切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退役大學生士兵計劃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是否切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爲複查不及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凭据第八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經學校審核批准,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學校凭据研究生人才培養方案对研究生進行培養,學生應嚴格凭据學校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不按時注冊者,按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2周不注冊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五條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治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处凭据培養方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學生提供“三助一輔”的崗位開展勤工儉學。
第三章 培養历程与考核
第十六條攻讀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制爲2.5年,實行彈性學制,最短不低于2年,最長學習年限爲4年。
第十七條學校针对专业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要求,接纳“校企(行)協同”联合培養、“雙導多師”培養、“項目承載”培養、“多崗實踐”培養等多种形式培養學生。學生入學后1个月内应在校内外导师的配合指导下,在划定的时间内凭据培養方案和學位論文事情的有关划定,结合研究偏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小我私家培養计划。培養全历程包罗研究生课程學习、專業實踐、中期考核、學位論文研究与答辩等环节。
第十八條學生应当加入學校研究生人才培養方案划定的理论(实践)课程和專業實踐教學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學位論文的考核,考核结果计入结果册,并归入學生學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各具体科目的考核方式由各培養领域的凭据人才培養方案制定的课程(教學)纲要及相关考核划定确定。
第十九條學校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養學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肩负专业技术或治理事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条理应用型专门人才。凭据人才培養方案中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學校对研究生培養各环节通过接纳小我私家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和考核的形式進行评价。
第二十條研究生课程设學位课程和非學位课程。學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罗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非學位课程包罗专业技术选修课、专业拓展选修课和补修课。课程须凭据各领域培養方案的要求开设。
(一)課程實行學分制,每門課程原則上不超過3學分,每學分對應16個學時。研究生一般應修總學分34學分以上,其中課程學習28學分,專業實踐6學分。各领域可凭据自身培養特点,对學分進行适当调整,上下浮动1-2學分,并列入培養方案。
(二)學生學位課程70分爲及格,非學位課程60分爲及格。跨專業研究生應補修相關領域本科階段3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并在入學后半年内修完,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養计划。
(三)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凭据培養目标和教學计划的要求,选修相关课程。
1.課程選修要求在新生入學後3周內完成,學生選修人數不低于8人才气開課。
2.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提交《PP电子學院研究生补、退选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培養领域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调整后的选课计划须报送研究生处和培養领域存案,并相应调整小我私家培養计划。
3.未按規定辦理選課和補選手續的,任課教師有權拒絕其上課及參加考核。對已選的選修課程,不得缺課和缺考,缺考以零分處理,並計入個人成績卡,存入個人檔案。
(四)课程补修。对于以同等學力考入的研究生,包罗有须要增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學后進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均应凭据《PP电子學院跨专业研究生培養治理划定》的要求补修课程,并需進行考核,60分爲及格,不計學分,成績及格的可計入學籍檔案,注明爲補修本科課程。補修課程的教學事情由研究生處組織實施。
(五)課程補考。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請補考一次,補考部署在下一學段開學初進行。在同一學段內有2門以上(含2门)學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PP电子學院研究生治理暂行措施》给予退學处置惩罚。
(六)課程重修。出現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缺課(包罗曠課、請假等)時數達到總課時數1/3以上的课程、因特殊原因中断學习的课程、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缺考、旷考的课程的情况,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为非學位课的,可经导师和培養领域批准后改修其它课程。學生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按相关划定交纳重修课程费,经导师和领域领衔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获批后方可重修。同一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重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若为學位课程,须按《PP电子學院研究生治理暂行措施》给予退學处置惩罚,若为非學位课程,不得再重修,可申请改修其它课程。
(七)課程考核。
1.學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加入课程考核的,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交《PP电子學院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领域领衔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存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方可加入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置惩罚。
2.課程考核須接纳平時考核(占總成績的20-30%)、課中考核(占總成績的20-30%)、課末考核(占總成績的40-60%)3次考核方式相結合進行,具體比例由領域領銜人和任課教師配合決定,報研究生處備案。
3.與課程成績相關聯的任何形式的研究生課程考核資料均由領域彙總報研究生處統一歸檔生存。研究生在修完所有學分後,由研究生處出具研究生個人成績單(須加蓋研究生處公章),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專業實踐
(一)專業實踐是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环节,坚持“顶岗实习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專業實踐与學位論文事情相结合,历程治理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則。
(二)專業實踐基本要求。
1.專業實踐事情以各培養领域建设的研究生联合培養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为主开展,特殊情况也可在研究生委托培養单元或研究生凭据本人就业去向自行联系的实践单元進行,经學生申请、领域审批、研究生处存案。
2.專業實踐须凭据培養目标定位在职业指向领域的2個以上差异崗位上完成,每個實踐崗位均須配備相應的實踐指導教師。
3.專業實踐在基本學制年限内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月,具体实践时间凭据人才培養方案执行。
4.專業實踐的内容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配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研究、项目计划与设计、产物研发、技术推广、项目治理、社会视察等。
(三)專業實踐考核评价
1.專業實踐校外指导老师的考核。主要对研究生的实践体现、事情业绩、职业素养和專業實踐陈诉進行考核,按百分制评定结果。
2.學校考核。以聚会会议汇报、答辩方式進行,研究生就專業實踐的内容、專業實踐历程、專業實踐取得的成效進行陈诉,并接受考核专家质疑,每个學生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鍾,按百分制評定成績。
3.綜合評價。校外指導老師考核成績占60%,學校考核成績占40%。按“優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進行評定,評定爲及格以上的,計6學分;评定为优秀的,學校给予适当奖励,并发表荣誉证书;评定为不及格的,不计學分,不得申请结业和學位論文答辩,须重修專業實踐。
第二十二條中期考核
(一)严格凭据學校《专业學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事情暂行划定》,从學生思想政治体现、课程學习、專業實踐和身心康健状况等开展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须坚持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校内导师评价与校外导师评价相结合,小我私家评价与团体评价相结合的原則。一般部署在學位論文中期检查同步進行,或者是按人才培養方案划定的时间進行。
(二)中期考核標准與等級
1.中期考核评分参照《PP电子學院专业學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分尺度(试行)》执行。
2.綜合知識考核、能力考核和素質考核成績,確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結果,結果分爲優秀、良好、及格與不及格四個等級。
3.綜合評定成績爲90分以上,且知識考核24分以上,能力考核36分以上,素質考核20分以上者,可評爲優秀。但學位課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下者,或有違規違紀行爲者,不能評爲優秀。優秀率原則上不能超過20%。
4.綜合評定成績爲75分以上,且知識考核21分以上,能力考核31.5分以上,素質考核17.5分以上者,可評爲良好。但有違規違紀行爲者,不能評爲良好。
5.綜合評定成績爲60分以上,且知識考核18分以上,能力考核27分以上,素質考核15分以上者,可評爲及格。
6.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評爲不及格:
(1)綜合評定成績爲60分以下,或知識考核18分以下,或能力考核27分以下,或素質考核15分以下者;
(2)政治思想、組織紀律性差,受過校級紀律處分無明顯悔改表現者;
(3)有1門以上(含1門)學位課程重修後仍不及格者;
(4)未參加中期考核者;
(5)未通过學位論文中期检查者;
(6)小我私家培養计划、專業實踐计划、專業實踐周志、專業實踐中期陈诉、论文开题陈诉、文献综述等小我私家培養质料不齐全者;
(7)其它原因不宜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者。
(三)中期考核結果的使用
1.根據中期考核結果,對研究生實施分流:
(1)中期考核为及格及以上者,进入后续學位論文阶段;
(2)中期考核为不及格者,按《PP电子學院研究生治理暂行措施》不组成退學处置惩罚的,可申请加入下一级研究生中期考核,且结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2.中期考核結果與成績作爲研究生獎學金及綜合評獎評優的主要依據。中期考核爲優秀者,優先推薦參與評獎評優;
3.中期考核爲及格者,須在考核結束後兩周內提出書面整改方案,由導師簽字後經學校中期考核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位論文
(一)學生學位論文事情应包罗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环节。
(二)學位論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论文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事情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學理论、要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事情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论文的基本看法、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结果能体现作者的新看法或新看法。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
(三)學位論文的开题陈诉、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均应果真進行,应注重对论文应用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的评价。學生學位論文必须切合《PP电子學院全日制专业學位硕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事情暂行划定》、《PP电子學蕴柀业硕士专业學位論文基本要求和评价尺度》、《PP电子學蕴柀业硕士专业學位論文花样规范》等文件要求。
(四)所有論文均須經過導師評閱、學術不端檢測、同行評閱、送審環節,明評與盲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閱,選擇3名評閱專家。
(五)論文評閱之前均須使用“學位論文學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進行“查重”检测,检测未通过的论文不得進行论文送审评阅。
(六)學位申請。研究生在學期間,須取得如下研究结果之一,方可申請碩士學位:
1.主持或參與獲得省部級科技结果獎或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结果獎。
2.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産權结果,或已進入實審的發明專利申請(每項结果須由全體發明人授權,僅限一名研究生申請學位使用)。
3.開發的産品經行業主管部門登記。
4.以PP电子學院为第一署名单元,在中情所统计源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學位論文内容有关的应用研究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5.其它经研究生处会同科研处认定可作为申请學位論文答辩使用的研究结果。
第四章 转领域专业与转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領域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領域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領域專業。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期間一般不予轉領域,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慮:
(一)具备特殊才气,经导师和所在培養领域研究,认为变换培養领域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生长的;
(二)因所學领域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换,本事域无法继续培養的;
(三)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本領域繼續學習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領域的。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轉領域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转领域一般应在本學位点内進行;
(二)若因特殊情況在本學位點無法解決的,可轉往同一學科門類中的其它相近領域。不允許跨學科門類轉領域;
(三)轉領域必須在第一學年內提出;
(四)轉往另一領域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教學計劃修完所轉入領域的相關課程且考核成績及格。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须要時可以適當調整所學領域。
第二十八條學生正常情況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不到半年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學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准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養治理事情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转领域专业和转學,必须充实尊重校内导师意见。
第三十條學生转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學校和拟转入學校同意,由转入學校卖力审核转學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切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经校务会或专题聚会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學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學条件确认后治理转學手续。
第三十一條转出与转入學校都应当实时对转學情况進行公示,并在转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二條農業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爲2.5年,成績特別優秀的可提前至2年畢業,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三十三條學生生因病或女研究生因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以休學。在一個學段內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者,或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者,應休學。
第三十四條學生休學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请休學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養领域领衔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休學。因病休學的研究生须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休學學生須在休學申請批准後兩周內辦理休學離校手續,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三)休學時間一般以半年爲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四)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五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设治理關系。
第三十六條休學學生須在休學期滿前15个事情日提出复學申请。因病休學者还须持學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导师和所在培養领域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准予复學。复學者应定时到學校治理复學手续。
第三十七條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爲,情節嚴重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三十八條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學:
(一)學业结果未到达學校要求,或在最长學习年限内未完成學业的;
(二)按人才培養方案要求,有2門以上(含2门)學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或有1门學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三)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资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保留入學资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满,逾期两周不治理入學、复學手续,或申请入學、复學经复查不及格的;
(五)经學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學习的;
(六)未請假連續2周不加入划定的教學运动的;
(七)逾期兩周不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經批准出國(境)逾期未歸或者未經批准私自出國(境)的;
(九)學生本人申请退學的;
(十)因其他原因需退學。
第四十條对研究生的退學处置惩罚,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通告,通告之日起2周内其本人不领取退學决定书的,视为完成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存案。
第四十一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治理有关手续:
(一)应在收到退學决定书后两周内治理退學离校手续;
(二)对退學处置惩罚有异议者,应在退學决定书送达或通告送达完成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向學校提出申诉。
(三)按已有结业學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學校报湖南省结业生就业部门治理相关手续。在划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元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學习满1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學习不满1年,发给學习证明。无故不定时治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學习证明。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二條专业學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學习年限为2.5年,最長學習年限爲4年,特别优秀的學生可以提前到2年畢業。因特殊情況須延期畢業者,須由本人在正常畢業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養领域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學习年限,延期时间最长不得最长學习年限。延长學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學金、培養费、公费医疗及种种补助,一切用度自理,不部署住宿。
第四十三條研究生在结业前,其所在培養领域应做好结业判定,填写《PP电子學院结业研究生挂号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判定内容包罗思想品德、业务學习和專業實踐等方面情况。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判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接纳小我私家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進行。
第四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校划定的最长學习年限内,按培養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结果及格,修满學分,通过學位論文答辩,德、智、体及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切合學位授予条件者,发表學位证书。
第四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校划定的最长學习年限内,按培養计划通过了课程和其它必修环节的考核,结果及格,修满學分,德、智、体及格,但學位論文未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學籍,不得继续在學校加入教學运动,學校不再向其发表结业证书和學位证书。
第四十六條在校學习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培養方案划定的學习要求,或未進行學位論文答辩,或德、智、体考核不及格,或予以退學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置惩罚,发表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條學校严格凭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學类型和學习形式,填写、发表學历证书和學位证书。
第四十八條學校执行高等教育學历证书电子注册治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对违反国家招生划定入學者,不发给學历证书、學位证书;已发的學历证书、學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條结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學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學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學业证书治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严格凭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學类型和學习形式,以及學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小我私家信息,填写、发表學历证书、學位证书及其它學业证书。
學生在校期间变换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小我私家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实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學校進行审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條學校执行高等教育學籍學历电子注册治理制度,完善學籍學历信息治理措施,按相关划定实时完成學生學籍學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條对违反国家招生划定取得入學资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发给结业证书、學位证书;已发的结业证书、學位证书,學校将依法予以取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學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结业证书、學位证书的,學校将依法予以取消。
第五十四條结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學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學生本人申请,學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纷歧致的,以本規定爲准。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