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7〕32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學生申訴處理規定》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規定
PP电子學院
2017年8月30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發
PP电子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規定
爲了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当權益,做好學生對學籍處理或違紀處分後的申訴處理事情,根據國家有關执法和學校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申訴處理組織機構
(一)學校建设“PP电子學院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並制定本規定,受理申訴人的申訴,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學籍處理事件和違紀處分事件進行複查、複議。
(二)PP电子學院学生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置惩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學校分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3名,由督查處處長、校辦主任、團委書記擔任;設委員若幹,由督查處、校辦、團委、保衛處、执法顧問室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學校督查處,日常事情由學校督查處負責。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受理申訴、組織部署調查取證、宣布申訴處理決定等事宜。辦公室設在學校督查處,由學校督查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校辦主任、團委書記、武保處處長擔任副主任,成員包罗督查處副處長、學校执法顧問、校學生會和校團委的學生幹部代表、學生代表。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續聘。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學校予以調整。
(四)事情紀律: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在受理申訴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學校予以解聘,並依據法規給予相應處分:
1.徇情舞弊的;
2.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複的;
3.侮辱、處罰當事人的;
4.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5.索取、收受賄賂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申訴處理事情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對學校的處理(處分)決定進行審查,提出處理(處分)決定的審查意見;
(四)在正式受理申訴後的一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遇學校放假則往後順延),並送達申訴人;
(五)將與原學校處分(處理)決定纷歧致的申訴處理決定一同報分管校領導或校長辦公會議複議。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下列處理決定不平提出的申訴:
(一)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平的;
(二)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不平的;
(三)對學校作出的違規、違紀處分決定不平的。
四、申訴時效爲10個事情日,自學校處理(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計算。受處理(處分)學生必須在規定時效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及有關請求。
學生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訴的,在障礙消除後5個事情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並提供相關證明质料,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提起申訴應當切合下列條件
(一)原處理(處分)決定不適用所認定錯誤;
(二)原處理(處分)決定法式不切合學生治理的有關規定;
(三)原處理(處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事情人員徇私枉法的。
提起申訴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供以下质料:
(一)申訴書。寫明申訴人、被申訴部門的基本情況;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申訴書要求字迹工致、表述清楚,並由申訴人親筆簽名。
(二)學校對申訴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紀律處分決定的複印件。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的申訴書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對申訴质料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一)申訴人是否具有申訴資格;
(二)申訴事項是否屬于學生申訴範圍;
(三)申訴時間是否切合規定的申訴期限;
(四)申訴事項是否切合學校規定的申訴法式。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經過審查,根據差异情況,應當在5個事情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切合申訴條件(含切合申訴條件且獲准延期申訴)的,決定受理,簽發受理通知書,並通知申訴人,同時將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冊送達申訴人;
(二)對不切合申訴條件和超過規定申訴期限的,不予受理,簽發不受理決定書,說明不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訴人;
(三)對于被申訴部門、申訴請求不明確或者所提供的申訴质料不切合要求的,應當见告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质料及提交期限。
七、對所受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设申訴處理事情小組進行處理。申訴處理事情小組成員爲3人,由申訴人和申訴人所在學院(或決定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各指定1人參加,第三人由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部署,並擔任申訴處理事情小組組長。
申訴處理事情小組對申訴的處理實行書面審理,须要時可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部署到申訴人所在學院(或決定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調查取證,聽取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意見,學院應當給予協助。
申訴處理事情小組將依據执法、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依據和處理法式等進行審查,並在建设之日起10個事情日內,凭据下列規定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建議:
(一)學校處理決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法式正当的,建議維持原決定;
(二)學校處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撤銷或變更原決定: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規定法式的。
申訴處理事情小組的處理意見凭据多數組成人員的意見作出,個別成員的差异意見記入筆錄。當小組內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處理意見按組長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的文件上寫明申訴請求、爭議事項、處理依據、處理結果和日期,並由小組成員簽名。
八、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處理事情小組的處理意見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所作處理決定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爲有效。
九、申訴處理決定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宣布。
十、受到學籍處理和違紀處分的學生,所受處理(處分)決定在申訴期間仍然有效。
十一、學生對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不平的,可在收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事情日之內,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明质料。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