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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80】號)

作者:admin時間:2008-10-16點擊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號

  《衡宇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爲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衡宇建築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正当權益,維護公共宁静和公衆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衡宇建築工程(包罗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衡宇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衡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複。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衡宇建築工程的質量不切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条约的約定。

第四條 衡宇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衡宇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治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衡宇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治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必須切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衡宇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爲2年;

  (五)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衡宇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及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衡宇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衡宇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宁静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效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 发生涉及结构宁静的质量缺陷,建设单元或者衡宇修建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陈诉,接纳宁静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设计单元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元实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机构卖力监视。

第十一條 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衡宇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宁静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限內,因衡宇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衡宇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産損害的,衡宇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衡宇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産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行《都市房地産開發經營治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範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行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纠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後,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纠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治理,凭据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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