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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
2014-06-11 17:14  

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文件

國家公務員局

財行[2013]523


关于印发《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的通知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部、公務員局:  

  凭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革新事情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划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阻挡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增强和规范培训费治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1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

20131229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治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事情,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治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事情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治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治理

  第五條建设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罗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事情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存案。

第三章開支範圍和標准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罗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事情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夥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事情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须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须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审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          

住宿費

夥食費

場租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准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凭据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凭据綜合定額標准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凭据綜合定額標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治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各单元开展培训应当在開支範圍和標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肩负培训项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事情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培訓名義部署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部署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牢固資産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部署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鼎力大举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凭据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法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凭据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治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接纳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治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罗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所在、培训工具及人数、事情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元培训运动和培训费治理使用情况进行監督檢查。主要内容包罗: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切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准是否切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切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爲;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爲;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爲;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措施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元按划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以凭据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事情實際,制定培訓費治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措施。

  第二十五條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治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措施由財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國家公務員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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