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爲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执法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最基础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执法法規。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事情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治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爲,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执法法規爲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差异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凭据規定法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执法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爲,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爲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切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禁绝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自己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切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切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纠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爲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接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执法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饬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爲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爲,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爲,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爲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爲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爲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罗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纷歧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故意違紀的,對爲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凭据其在配合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配合違紀的,凭据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凭据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配合違紀的爲首者,情節嚴重的,凭据配合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凭据其在配合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爲,對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員,按配合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凭据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渎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爲,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爲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凭据治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执法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産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爲,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凭据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爲,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爲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事情或者參與決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罗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接,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接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接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事情,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爲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産損毀的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爲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爲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凭据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爲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凭据幹部治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质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果真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本原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革新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诋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聚会会议、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陈诉会、座谈会等方式,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破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流、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反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筹谋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条 反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质料的;
(三)容隐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爲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遁迹,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爲上述行爲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向组织请示陈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改动、僞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质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凭据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爲,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爲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执法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事情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違反有關規定法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爲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事情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事情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事情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爲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部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小我私家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团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爲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治理划定,超尺度、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聚会会议运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准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標准、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衆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的;
(三)克扣群衆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的;
(四)在治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衆事務時刁難群衆、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衆利益行爲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预干与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對涉及群衆生産、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切合政策的群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诿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衆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衆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掉臂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团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卖力人在事情中不卖力任或者疏于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当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爲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凭据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执法法規的行爲,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凭据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凭据幹部治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治理和監管事情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負責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元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单元汇报、陈诉事情时对应当陈诉的事项不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幹預和加入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加入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加入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加入經濟糾紛的;(五)幹預和加入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加入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换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域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域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果真场合有不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划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爲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爲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爲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爲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