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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事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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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5-09?點擊: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事情條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目标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理干部的要求,建设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轻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队伍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生长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继续、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队伍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生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衆公認原則;

(五)民主、果真、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切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团体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事情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事情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事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执法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元和工會、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规模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发生,适用本条例的划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凭据有关执法、章程和划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卖力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要领分析息争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革新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曆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当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事情,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事情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爲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衆,堅持黨的群衆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衆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楷模,帶頭踐行社會主義焦点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权要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罗團結同自己有差异意見的同志一道事情。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事情經曆。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事情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事情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凭据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水平。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切合有關执法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切合《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事情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划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衆公認度高,並且切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事情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事情實績特別顯著。

因事情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切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事情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元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凭据事情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宁静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规模、方式、法式等提出开端建议。

第十三条 开端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陈诉后,在一定规模内进行酝酿,形成事情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罗聚会会议推荐和个体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凭据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体提拔任职,凭据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法式:

(一)召開推薦會,宣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幹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聚会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加入: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事情部門、政府事情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凭据聚会会议推荐、个体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开端名单进行二次聚会会议推荐。二次聚会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加入: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条 个体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法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划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体谈话推荐,凭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开端名单,再进行聚会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体提拔任职,加入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规模执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荐事情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聚会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元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加入的人员加入;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加入。凭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元主要领导成员加入。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範圍確定。

第二十一条 小我私家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卖力地写出推荐质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切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规模,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工具。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事情部门个体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工具。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工具,应当凭据事情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体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实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朴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工具:

(一)群衆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爲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爲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事情的常委凭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工具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工具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相同后,确定考察工具。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工具,应当在一定规模内进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工具,由组织(人事)部门凭据干部治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治理幹部的考察事情,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差异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爲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事情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爲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越发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康健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産能過剩、宁静生産、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事情實績。考察黨政事情部門領導幹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正正義等作爲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爲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爲,反對形式主義、权要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康健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事情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富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法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事情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事情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差异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四)接纳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幹部檔案和事情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要领,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准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体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规模一般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事情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条 考察事情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体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规模一般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工具所在单元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凭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须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凭据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质料,建设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质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质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工具的情况,包罗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卖力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富厚事情经验并熟悉干部事情的人员担任。

實行幹部考察事情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正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质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凭据职位和人选的差异情况,划分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事情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統戰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門與地方雙重治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接纳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複的,視爲同意。雙方意見纷歧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团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治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爲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实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差异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实讨论的基础上,接纳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黨委(黨組)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凭据下列法式进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事情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实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质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聚会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情况等质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质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凭据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门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措施另行划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准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事情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産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爲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事情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部署事情。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结果,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凭据下列时间盘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服务,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凭据規定法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事情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差异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须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凭据划定法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凭据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果真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果真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果真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元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规模。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泛起空缺且当地域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增补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果真选拔;领导职位泛起空缺,本单元本系统切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第五十一条 果真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切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划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划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果真选拔、竞争上岗事情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法式:

(一)宣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法式和要领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接纳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五十三条 果真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体现,防止简朴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事情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事情時間較長的;凭据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门事情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差异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曆單一或者缺少基層事情經曆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事情。

(五)加強幹部交流統籌。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

(六)幹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凭据幹部治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掌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幹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爲:伉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事情。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事情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告退、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因事情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告退制度。告退包罗因通告退、自愿告退、引咎告退和责令告退。

辭職應當切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执法或者有關規定法式辦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告退、责令告退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部署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条理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凭据影响期长的划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事情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置惩罚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条理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凭据新任职务的尺度执行。

降職使用的幹部重新提拔,凭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视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划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禁绝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禁绝接纳不正當手段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禁绝違反規定法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四)禁绝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禁绝在幹部考察事情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禁绝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禁绝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事情;

(八)禁绝在事情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禁绝在幹部選拔任用事情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禁绝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二条 增强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全程监视,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事项,凭据有关划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置惩罚或者纪律处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平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执法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当地域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凭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或者处置惩罚建议。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凭据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事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元联席聚会会议制度,就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的监视,相同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聚会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视和群众监视。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考核处置惩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事情部门的划定,同时适用于服务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措施,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条例的原则划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事情條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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