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8〕59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貨物(服務)采購評標專家庫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貨物(服務)采購評標專家庫治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貨物(服務)采購評標專家庫治理暫行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8年11月23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發
PP电子學院
貨物(服務)采購評標專家庫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为增强学校货物(服务)采购招标运动的治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采购招标评审事情的客观、公正和公正,凭据国家相关执法规则、上级文件划定及《PP电子學院货物(服务)采购与招投标治理暂行措施》,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標專家是指參與學校貨物(服務)采購招標評審活動的各類技術、經濟、执法、治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治理人員。學校凭据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准,結合學校采購招標評審事情的實際需要,組建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 評標專家庫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建设和治理。
第四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利益和招投標雙方的正当權益;
二、熟悉國家招標投標的执法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
三、原則上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學位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關事情經曆;
四、履行評標職責,遵守評標紀律,公正正派,嚴守秘密,廉潔自律;
五、學校在職在崗教職工,身體康健,能夠勝任評標事情。
第五條 凡切合上述條件的校內專業人員,均可申請進入專家庫,由國有資産治理處組織進行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法方面的專業培訓與考核,經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審批通過。
第六條 評標專家申請法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PP电子學院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國有資産治理處;
三、國有資産治理處審核後,報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 當校內專業技術人員和治理人員缺乏時,經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批准,可以聘請校外專家。校外專家應當是入選湖南省或婁底市政府采購專家庫或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
第八條 一般采購招標項目接纳隨機抽取方式選擇評標專家;對于技術複雜的特殊招標項目,經過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批准,可以接纳直接指定的方式選擇評標專家。
第九條 根據評標事情部署,由國有資産治理處(事情人員不少于兩名)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並通知專家本人,同時做好評標專家名單及評標過程的保密事情。
第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凡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不得進入評標小組(談判、商量、詢價小組)。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一)評標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預和影響;
(二)凭据評標小組(談判、商量、詢價小組)組長的統一部署,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澄清;
(三)评标专家如果發现国有资产治理处、相关事情人员或评标小组(谈判、商量、询价小组)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采购事情领导小组陈诉。
(四)按学校的有关划定获得劳务酬金。评标专家评审费發放,依据《PP电子學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和特殊加班费發放暂行措施》(校政發〔2017〕26號)的划定:事情时间,校内非机关治理岗位人员担任评委的發放尺度为每人200元/半天,校内机关治理岗位人员担任评委的不予發放;校外专家评审费每人400元/半天。非事情時間,校內專家評審費每人300元/半天,校外專家評審費每人500元/半天,參與評審的事情人員每人50元/半天。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采購與招投標的执法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接受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的監督治理;
(二)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遵守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保密規定,不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情況。
第十三條 国有资产治理处应当凭据学校有关划定向评标专家發放专家评审费。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校采購事情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達三次(含)以上的;
(二)未主動執行回避制度的;
(三)評標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四)接受投標人宴請,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標情況的;
(六)存在評標不公正行爲,損害采購人或投標人權益的;
(七)由于康健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事情的;
(八)主動申請退出的;
(九)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産治理處應當組織評標專家實行定期培訓。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治理。根據評標事情需要,可補充切合資格要求的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十七條 本專家庫同樣適用于國有資産處置事情。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实施,如有與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條款,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辦理;學校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