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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發〔2017〕10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牢固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的通 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7年3月14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發
PP电子學院牢固資産處置治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學校牢固資産處置事情的治理,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治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处置治理措施》(湘财资〔2009〕5號)的有关划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國有資産處置應當凭据公開、公正、公正和依法、依規、依法式的原則進行,資産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條 國有資産處置範圍包罗:
(一)閑置資産。指學校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産,主要包罗閑置的衡宇建築物、土地、車輛(船)和其他資産;
(二)報廢、淘汰的資産。指喪失使用價值或因技術原因並經依法鑒定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産;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産。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導致資産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資産;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五)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执法、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處置方式
第四條 學校牢固資産的處置是指對學校占有、使用的牢固資産進行産權轉讓及注銷産權的一種行爲,包罗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無償劃轉,指牢固資産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變更牢固資産占有、使用權的資産處置行爲;
(二)對外捐贈,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理的正当財産(包罗實物資産和貨幣性資産)贈與正当的受贈人用于公益事業的資産處置行爲;
(三)出售,指牢固資産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使用權,並取得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産處置行爲;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或少量現金補差交易方式變更資産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産處置形式;
(五)報損,指對發生的牢固資産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爲;
(六)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且達到報廢年限,必須進行産權注銷的資産處置行爲。
第三章 處置權限及審批法式
第五條 變更牢固資産使用權的審批權限:
(一)對外出租的牢固資産由使用單位向國有資産治理處或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由主管單位審批,報國有資産治理處備案,收入所得交計劃財務處。
(二)對外出借牢固資産的審批法式參照對外出租牢固資産的有關法式辦理借用手續。
(三)科研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因科研事情需要由課題組人員攜出校外用于科研項目的,可由實驗室或教研室主任向所在二級學院分管資産的部門領導申報獲批後辦理借用手續,並報國有資産治理處備查。
(四)對學校儀器設備、辦公設備、家具實行校內調撥和審批的權限歸國有資産治理處。
第六條 學校牢固資産的報廢、報損條件
(一) 設備報廢、報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設備使用年限已過,並已無使用價值;
2.設備老化,機型淘汰,技術性能落後,不能滿足事情需要;
3.設備長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毀損,且無法補充;
4.重要部件嚴重損壞,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經濟上不合算;或修理費用接近同種新産品的設備;
5.有關执法、法規規定禁绝使用的設備。
(二)文物及陳列品,無論有無修複價值和生存價值,一律不得報廢,特殊情況下可以報損;
(三)圖書報廢、報損,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無使用價值和生存價值。
第七條 學校牢固資産處置法式:
(一)由使用部門在儀器設備治理系統中提出申請;
(二)由國有資産治理處組織有關專家對需處置的牢固資産進行鑒定;
(三)有關審批法式:待處置牢固資産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下(報失、報損除外),由使用單位資産治理員、分管資産的部門領導、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人審批;待處置牢固資産批量金額在5萬元以上,由使用單位資産治理員、分管資産的部門領導、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人、分管國資校領導審批;單項賬面價值20萬元以上、批量賬面價值100萬元以上的牢固資産,需學校法人代表簽字,上報省教育廳審批,並報財政廳備案(報廢指南見附件1);
(四)對已經批准報廢、報損與轉讓的牢固資産,由國有資産治理處會同計劃財務處、審計處、監察處等部門進行處置;
(五)學校國有資産治理處和計劃財務處辦理有關牢固資産的核銷手續。
第八條 牢固資産校內調撥治理
(一)牢固資産的校內調撥分有償和無償兩種形式。有償調撥是指將非經營性牢固資産調撥給校內經濟獨立核算單位,包罗校內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調撥經營性牢固資産。無償調撥是指將非經營性牢固資産在校內非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進行調撥;
(二)學校非經營性牢固資産進行校內無償調撥應征得供需雙方同意,雙方資産治理員、二級資産治理部門分管資産的部門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後,方可辦理調撥手續。
第四章 資産處置收入治理及附則
第九條 牢固資産報廢處理,原則上接纳招標方式,集中處理,由國有資産治理處組織計劃財務處、審計處、監察處完成資産報廢事情。
第十條 待報廢的牢固資産應貫徹先利用、後處理的原則,部门零部件如有使用價值可拆零繼續利用。
第十一條 學校牢固資産處置收入,包罗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收入,均由中標商直接交學校計劃財務處。
第十二條 資産使用部門應加強牢固資産處置的治理,制止資産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爲,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國有資産的正当權益。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産的部門,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對使國有資産遭到嚴重侵害的個人,除進行须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特别,視其情節輕重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执法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占有、使用牢固資産的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産治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他規定與本辦法纷歧致處,以本辦法爲准。
附件一:PP电子學院資産報廢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