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地校企相助處印章治理辦法
爲規範我處各印章的使用和治理,根據《PP电子學院印章治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以下規定。
一、規定所指印章包罗校地校企相助處部門公章及科技服務專用章。校地校企相助處印章在學校授權範圍內或學校批准經辦項目的權責範圍內使用。
二、校地校企相助處印章由專人負責治理(以下簡稱監印員),憑有權審批人審批且在《校地校企相助處印章使用登記本》上簽字後方可履行蓋印職責,不能隨意委托他人代爲蓋印,也不得在空白或不完整的质料上蓋印。
三、印章應存放在指定鎖櫃中,不得隨意擺放或委托他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帶離辦公室。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時,應報處領導批准。
四、印章使用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罗印用時間、印用事由、印用份數、批准人、經辦人等,用印登記冊年終歸檔,以備考察。
五、印章只限用于校地校企相助處有關事情的文件、橫向項目条约、校地校企相助項目条约等,嚴禁用于其他事項;蓋印時,監印員要進行監督,用後必須及時收存。
六、一旦發現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監印員應立即報告印章治理部門領導和印章制發部門,以便及時查處和辦理有關遺失手續。
七、監印員在使用印章時應對用印內容進行審核,若用印文件內容有誤、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書寫潦草、有塗改、有錯別字産生歧義的,監印員應向用印人和用印批准人提出,待更正後再用印。
八、使用印章應正確規範。監印員應根據領導指示或簽署的意見在適當位置加蓋印章,用印要清晰规则,不要少蓋、漏蓋,不得多蓋,不得在無內容的空頁上加蓋印章,不得在申請用印人自己寫的證明,介紹信等质料上加蓋印章。
校地校企相助處
2017年5月8日